特殊疾病門診治療費和統籌基金支付的住院醫療費用合並計算,壹年內最高支付限額為5萬元。
醫療報銷政策
1.慢性病患者可選擇1-2家定點醫院治療(只能選擇壹家同級醫院,起付線和報銷比例按照高等級醫院標準執行),ⅰ類、ⅱ類慢性病報銷比例和起付線按照所選治療醫院住院標準執行;ⅲ類疾病不設免賠額,報銷比例70%。
2.同壹參保患者患有兩種以上慢性病的,按慢性病中定額最高的病種執行年度定額,將若幹種慢性病藥品納入報銷範圍。
3.就醫時,患者需要提供本人的診斷書、身份證、西鄉縣城鄉居民慢性病和特殊疾病鑒定申請表。
4.惡性腫瘤放化療、腎功能不全血液透析、器官移植術後服用抗排異藥物的患者,選擇家庭病床住院的,不再享受門診特殊慢性病報銷待遇。
5.異地定點醫療機構產生的慢性、特殊疾病門診費用,憑門診原始病歷、居住證明、藥品處方、發票在轄區綜合醫院按規定報銷(申請治療慢性、特殊疾病時,選擇壹家異地治療醫院和轄區綜合醫院)。
6.住院期間,不得發生門診慢性病報銷費用,不得申辦門診慢性病。
7.慢性病和特殊疾病患者最多不能開超過3個月的藥。超出限定疾病治療方案和處方劑量範圍的門診醫療費用,醫療保險不予支付。
8.國家談判的特殊藥品報銷需要開具國家談判的特殊藥品審批單,未經審批的藥品費用醫保不予支付。
9.年度內,慢性病、特殊疾病患者門診報銷費用達到核定病種定額標準,個人累計的合規費用超過大病保險起付線的,由大病保險予以報銷。
非報銷範圍
1.鑒定不合格者的門診醫療費用。
2.檢查和備案前發生的門診醫療費用。
3.未在所選治療機構發生的醫療費用。
4.超出治療計劃範圍的門診醫療費用,以及審核金額和處方劑量。
5.應由公共衛生負擔的門診醫療費用。
6.已確定疾病用藥範圍以外的其他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