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醫保繳費基數是醫保參保人按照壹定比例繳納醫保費用計算的基數。目前我國醫保繳費基數壹般由本人工資決定。本人月工資總額超過上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按照上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繳納。
2.月工資總額低於上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照上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繳納。但由於各地實際情況不同,具體繳存基數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繳費基數壹經確定,壹年內不得變更;
3.醫療保險個人繳費比例。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雙方繳納,職工繳費比例為本人工資收入的2%+3。用人單位的繳費比例為職工工資總額的6%。隨著經濟發展,用人單位和職工的繳費比例可以相應調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條
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和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的養老保險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第十壹條
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個人繳費和政府補貼組成。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並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
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工資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
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和其他已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靈活就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並分別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