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報主體”:指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從業人員,特別是投資決策(基金管理人)、研究、交易、營銷、運營、合規、風控人員;其他輔助崗位的從業人員可以是直接報告的對象,也可以是被調查的對象,具體由各私募基金管理人決定。
目前,申報主體主要通過兩個渠道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
壹是直接申報,即申請人直接向外匯局申報;
二是間接申報,即在辦理業務時,通過相關中介機構將申報信息間接傳遞給外匯局。相關中介機構包括銀行、保險公司、證券和基金公司、證券登記結算、基金托管機構等。
對於境內法人機構,報告主體為法人總部,報告數據涵蓋法人總部及其境內分支機構整體的對外金融資產、負債和交易情況。法人機構境內分支機構不再直接向外匯局報送數據。申請人的海外分支機構是非中國居民。填報單位與其境外分支機構之間的交易屬於國際收支交易,境外分支機構的資產和負債屬於該機構的對外資產和負債。
對於境內境外法人機構的主報告分支機構(分支機構),在牽頭報送境內分支機構(分支機構)業務時,應當按照境內分支機構(分支機構)報送壹套對外金融資產負債表的方式,按照各境內分支機構(分支機構)的金融機構標識碼進行區分報送,境內分支機構(分支機構)業務不得合並為單壹機構數據進行報送。
除上述內容外,報告實體還需要區分代理業務和背對背業務。所謂代理業務,是指填報主體以客戶的名義(作為代理人)與交易對手進行交易,因此機構的客戶而非機構是對外交易的交易對手。本制度表B01、B02、C01、D02允許填報主體代理填報與非居民的交易和對外金融資產負債存量,但填報主體與非居民的交易和金融資產負債存量不在本制度範圍內。所謂背對背業務,是指填報主體分別與居民客戶和非居民交易對手簽訂類似的反向合約,填報主體通過合約轉移或對沖相應的匯率、利率等風險。背對背業務本質上是兩份合同。其中,申報單位以自己的名義與非居民簽訂的合同是申報單位自己的對外業務,需要直接申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二十五條納稅人必須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申報期限和內容,如實辦理納稅申報,並根據實際需要報送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和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納稅資料。
扣繳義務人必須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確定的申報期限和內容,如實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和稅務機關根據實際需要要求的其他有關資料。
第二十六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可以直接到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也可以按照規定通過郵件、數據電文等方式辦理上述申報報送。
第二十七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按期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的,經稅務機關批準,可以延期辦理。
根據《對外金融資產、負債和交易統計制度》第二條,我們可以知道。本制度的申報主體為境內金融機構、境外金融機構在境內的主要申報分支機構、境內登記結算機構或資金監控機構、銀行卡組織、境外上市的境內非金融企業、持有境外股權的指定申報主體(包括個人和機構)以及境內重點非金融企業等其他指定申報主體。金融機構包括以本制度附件《金融業代碼表》所列金融業務為主營業務的境內法人和非法人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