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證券投資信托業務、房地產信托業務、股權信托業務等等也有開展,只是其中真正的信托業務仍以資金信托為主。
什麽是信托?
通俗地講,因信任而托付財產,就是信托。
即可以認為:信任 + 托付財產 = 信托。其中:信任是信托的前提,托付財產是信托的實質。
這裏,托付財產的基本模式是利益與責任相互分離的三方關系:委托人把財產轉移給受托人,受托人為了受益人的利益而管理財產。參見簡易圖:TRUSTLAWS.NET/...IALID=
信托是什麽? 壹個不易說清楚說透徹的問題。
最簡單地講,信托就是壹種財產轉移或管理的設計(或手段)。它作為壹種嚴格受法律保障的財產管理制度,通過基本的三方關系(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來更安全、更高效地轉移或管理財產,從而滿足人們在處置財產方面的不同需求。
國《信托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信托,是指委托人基於對受托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
信托法律網(TRUSTLAWS.NET)推薦:通常的“信托”是指委托人基於對受托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轉移給受托人,由受托人按信托目的(包括委托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而管理或處分該財產的行為。(註:通常的“信托”不包括回歸信托、擬制信托等特殊的信托。)
[參考壹] 在英國,信托是壹種衡平法上的義務,強制要求受托人為了受益人的利益而處理其所控制的信托財產。任何受益人均可以要求受托人忠實謹慎地履行此項義務。而受托人在管理或處分信托財產的過程中,對任何未經信托或法律豁免的疏忽行為或不當行為,均須承擔違反信托的相應責任。
[參考二] 在《美國信托法重述》的框架下,如果未有“慈善”、“回歸”、“擬制”等限定詞時,信托被視為壹種基於明示意圖而產生的信賴關系(FIDUCIARY RELATIONSHIP)。其結果是:壹個人(受托人)享有信托財產的法定所有權,同時也負有衡平法上的義務,並且為了另壹個人(受益人)的利益而管理或處分信托財產。
[參考三] 在日本,《信托法》第壹條規定:“本法ニ於テ信托ト稱スルハ財產ノ移其ノ他ノ分ヲ為シ他人ヲシテ壹定ノ目的ニヒ財產ノ管理又ハ分ヲ為サシムルヲ謂フ”。韓國《信托法》對“信托”的界定繼承了日本的風格和內容。日韓兩個繼受信托制度的大陸法系國家均在其《信托法》中認為,信托是將財產權轉移或為其他處分,並使他人依照壹定目的而管理或處分財產。
[參考四] 在 國臺灣,《信托法》第壹條規定:“稱信托者,謂委托人將財產權......>>
問題二:資金性質是什麽意思 資金性質有多種,有基金,有股金,有工基金等各種,
問題三:企業的資本性質指的是什麽? 國有資本、法人資本、自然人資本
問題四:從財務管理角度看的資金的性質是什麽 設立企業必須有法定的資本金。資本金是指企業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的註冊資金,是投資者用以進行企業生產經營、承擔民事責任而投入的資金。從性質上看,資本金是投資者創建企業所投入的資本,是原始啟動資金;從功能上看,資本金是投資者用以享有權益和承擔責任的資金;從法律地位來看,投資者只能按所投入的資本金而不是所投入的實際資本數額享有權益和承擔責任;從時效來看,投資者不得隨意從企業收回資本金,企業可以無限期地占用投資者的出資。
以上是概念性的,簡單來說,資金的本質就是企業行為驅動的源頭與最終目的。
問題五:會計科目按資金性質怎麽分類 銀行會計科目按資金丁質可劃分為四大類:資產類、負債類、所有者權益類和損益類。
bm.gduf.edu/...eid=10
問題六:資金性質怎麽填 資金的用途,如日常經營 基本建設,更新改造,養老保險等
問題七:借款單資金性質什麽意思 單位內部的個人借款,借款單位可填借款人所在部門
看妳怎麽付啊,現金,還是支票,其實沒多大區別
問題八:資金市場按交易性質可分為什麽 1、按交易性質劃分為:
①發行市場,也稱壹級市場,是新證券發行的市場;
②流通市場,也稱二級市場,是已經發行、處在流通中的證券的買賣市場。
2、資金市場,有廣狹二義:廣義指媒介資金供給和資金需求的資金融通調劑。包括銀行和信用社經營的存貸款業務,企業間商業信用對資金的融通,以及通過股票、債券買賣進行的資金流動。資金市場還用來表示社會閑置資金有多大數量、多大需求,其動向如何。狹義指股票和債券的發售以及股票、債券的交易場所。
問題九:貨幣資金的性質 貨幣資金是指可以立即投入流通,用以購買商品或勞務或用以償還債務的交換媒介物。在流動資產中,貨幣資金的流動性最強,並且是唯壹能夠直接轉化為其他任何資產形態的流動性資產,也是唯壹能代表企業現實購買力水平的資產。為了確保生產經營活動的正常進行,企業必須擁有壹定數量的貨幣資金,以便購買材料、交納稅金、發放工資、支付利息及股利或進行投資等。企業所擁有的貨幣資金量是分析判斷企業償債能力與支付能力的重要指標。
問題十:什麽是資金性質? 國的信托業務主要是資金信托(金錢信托),尤以 *** 資金信托為多、為大,大多發揮的是融資功能,利用了信托貸款等策略。
另外,證券投資信托業務、房地產信托業務、股權信托業務等等也有開展,只是其中真正的信托業務仍以資金信托為主。
什麽是信托?
通俗地講,因信任而托付財產,就是信托。
即可以認為:信任 + 托付財產 = 信托。其中:信任是信托的前提,托付財產是信托的實質。
這裏,托付財產的基本模式是利益與責任相互分離的三方關系:委托人把財產轉移給受托人,受托人為了受益人的利益而管理財產。參見簡易圖:TRUSTLAWS.NET/...IALID=
信托是什麽? 壹個不易說清楚說透徹的問題。
最簡單地講,信托就是壹種財產轉移或管理的設計(或手段)。它作為壹種嚴格受法律保障的財產管理制度,通過基本的三方關系(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來更安全、更高效地轉移或管理財產,從而滿足人們在處置財產方面的不同需求。
國《信托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信托,是指委托人基於對受托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
信托法律網(TRUSTLAWS.NET)推薦:通常的“信托”是指委托人基於對受托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轉移給受托人,由受托人按信托目的(包括委托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而管理或處分該財產的行為。(註:通常的“信托”不包括回歸信托、擬制信托等特殊的信托。)
[參考壹] 在英國,信托是壹種衡平法上的義務,強制要求受托人為了受益人的利益而處理其所控制的信托財產。任何受益人均可以要求受托人忠實謹慎地履行此項義務。而受托人在管理或處分信托財產的過程中,對任何未經信托或法律豁免的疏忽行為或不當行為,均須承擔違反信托的相應責任。
[參考二] 在《美國信托法重述》的框架下,如果未有“慈善”、“回歸”、“擬制”等限定詞時,信托被視為壹種基於明示意圖而產生的信賴關系(FIDUCIARY RELATIONSHIP)。其結果是:壹個人(受托人)享有信托財產的法定所有權,同時也負有衡平法上的義務,並且為了另壹個人(受益人)的利益而管理或處分信托財產。
[參考三] 在日本,《信托法》第壹條規定:“本法ニ於テ信托ト稱スルハ財產ノ移其ノ他ノ分ヲ為シ他人ヲシテ壹定ノ目的ニヒ財產ノ管理又ハ分ヲ為サシムルヲ謂フ”。韓國《信托法》對“信托”的界定繼承了日本的風格和內容。日韓兩個繼受信托制度的大陸法系國家均在其《信托法》中認為,信托是將財產權轉移或為其他處分,並使他人依照壹定目的而管理或處分財產。
[參考四] 在 國臺灣,《信托法》第壹條規定:“稱信托者,謂委托人將財產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