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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閉式基金的變更、終止和清算

(壹)基金變更

 基金的變更是指基金在其運作過程中,因為某種特殊的情況和原因使基金本身或其運作過程發生重大改變。

 1.由於某些特殊的原因需要分立基金或本基金要與其他基金合並;

 2.因故需要改變基金的性質,如封閉式基金變更為開放式基金。出現下列情形之壹的,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準,封閉式基金可以變更為開放式基金:

 (1)出現基金合同或者基金章程規定的情形;

 (2)經基金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

 (3)封閉式基金擴募或續期,即增加基金規模或延長基金存續期限。

 (二)基金終止

 投資基金的終止是指投資基金因各種原因不再經營運作,將進行清算解散,基金終止須依據有關法規和基金契約(公司型基金為基金公司章程)的規定,由基金持有人大會通過,並報證監會批準。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基金應當終止:

 1.閉式基金存續期滿未被批準續期的;

 2.基金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的;

 3.原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沒有新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基金合同或者基金章程規定的情形。

 (三)基金清算

 基金終止時,應當組織清算小組對基金資產進行清算。清算小組作出的清算報告,必須經註冊會計師審計、律師書面確認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後公告。

 1.基金清算小組。

 (1)自基金終止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成立清算小組,基金清算小組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行基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發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註冊會計師、具有從事證券法律業務資格的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人員組成,基金清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基金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資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2.清算程序。

 (1)基金終止後,由基金清算小組統壹接管基金資產;

 (2)對基金資產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資產進行估價;

 (4)對基金資產進行分配。

 3.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用,清算費用由基金清算小組從基金資產中支付。

 4.基金剩余資產的分配。

 基金清算後的全部剩余資產扣除基金清算費用後,按基金持有人持有的基金單位比例進行分配。

 5.基金清算的公告。

 基金終止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後5個工作日內由基金清算小組公告;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將及時公告;基金清算結果由基金清算小組經中國證監會批準後3個工作日內公告。

 6.清算賬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賬冊及有關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