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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中沒有交過社保失業救濟金,但還在領。

上班時繳納社保,還領取失業救濟金,是違法的。

在就業州繼續領取失業救濟金是違法的,因為失業救濟金是壹種臨時的經濟援助,用於補償失業期間工資收入的損失。根據規定,領取失業救濟金的條件包括:參加失業保險並按規定繳費滿壹年;違背自己的意願中止就業;已登記失業並有工作要求。個人壹旦找到工作,新單位繳納社保,就不再享受失業救濟。如果被發現在職期間仍在領取失業救濟金,可能面臨法律責任,包括但不限於需要退還不當領取的失業救濟金,還可能受到其他法律制裁。

社會保障的權利和義務:

1.社會保障的基本組成: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

2.社保繳納規則:用人單位和職工雙方按照法定比例繳納,具體比例根據地區政策不同而不同;

3.領取社保待遇的條件:要領取各項社保待遇,必須滿足壹定的條件,比如達到領取養老金的法定退休年齡;

4.社保的法律責任:不按規定繳納社保或違規領取社保待遇可能面臨法律責任;

5.社保信息查詢:個人可以通過社保局官網或相關服務平臺查詢自己的社保繳納情況和享受待遇的資格。

綜上所述,在工作時間內繼續領取失業救濟金,不僅違反了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條件,如非自願失業、求職要求等,而且壹旦新單位開始繳納社保,個人將失去領取資格,違法行為可能導致需要退還不當領取的金額,並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四十四條

職工應當參加失業保險,用人單位和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失業保險費。

第四十五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從失業保險基金領取失業保險金: (壹)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滿壹年的;(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三)已登記失業並有求職要求的。

第四十六條

失業前,本人和用人單位累計繳費滿壹年不滿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累計繳費滿五年不滿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領取期限合並計算,最長不超過24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