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應設置“事業基金”科目,核算事業基金的各項來源、運用和結存,並在該科目下設“壹般基金”和“投資基金”兩個明細科目。
本科目核算事業單位擁有的非限定用途的凈資產,主要包括滾存結余資金等。本科目應按核算的業務內容下設“壹般基金”和“投資基金”兩個明細科目。
“壹般基金”主要用以核算滾存結余資金;“投資基金”用以核算對外投資部分的基金。年終,單位應將當期未分配結余轉入本科目,借記“結余分配”科目,貸記本科目(壹般基金)。
對於項目已經完成的撥入專款結余,按規定留歸本單位使用的,轉入本科目核算,借記“撥入專款”科目,貸記本科目(壹般基金)。
擴展資料:
行政單位待處理財產損益的反映,壹般應先記入“待處理財產損益”科目,按照規定報經批準後及時進行相應的賬務處理。
事業單位經營結余年末轉入“非財政補助結余分配”科目,編報決算時相應填入“結余分配”明細欄;經營虧損年末不予結轉,在部門決算報表中以負數反映在“經營結余”欄下。事業單位經營虧損應當用以後年度經營利潤彌補,不得用事業基金彌補。
對於事業基金和專用基金負結余如何反映,通知指出,事業基金和專用基金應遵循收支平衡的原則,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規模。
單位編報決算時,事業基金和專用基金年初存在負結余,屬於歷史遺留問題,應逐年消化,不再擴大負結余;如當年出現超支,單位應及時更正賬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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