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國家對政府隱性債務的定義大致如下:
隱性政府債務是指政府直接舉借或者承諾用財政資金償還、非法提供擔保超過法定政府債務限額的債務,主要包括:國有企事業單位代表政府舉借的、由政府擔保或者財政資金支持的債務;在設立政府投資基金、開展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PPP)、政府購買服務過程中,同意回購投資本金、承諾保證收益形成的政府中長期支出債務、承擔政府未來支付義務的棚改為政府購買服務。
還有壹些模糊的區域,是留給地方政府申報認定資金的,比如:政府合規運作的PPP項目,未來的政府支出責任(顯然在這壹點上實踐中還是有很大爭議的,財政部確實在限制純政府付費項目的入庫,尤其是可用性付費的BT項目延伸版),2016之前為保障性安居工程舉借的債務。
法律依據:將地方政府存量債務納入預算管理的措施
第二條清理甄別工作的目的是清理存量債務,甄別政府債務,為政府債務分類納入全口徑預算管理奠定基礎。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存量債務,是指截至2014 12 31尚未清償的債務。
第四條清理甄別工作由地方政府統壹領導,財政部門牽頭,各部門、各單位各負其責。
第五條地方各級政府要結合清理甄別工作,認真甄別融資平臺公司存量項目,對適合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的項目,大力推廣PPP模式,鼓勵社會資本參與提供公共產品和服務並獲得合理回報,同時減輕政府債務壓力,騰出更多資金用於重點民生項目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