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和中國人民銀行根據各自的職權,對社會保障基金投資管理人和托管人的業務活動進行監督。第二章理事會第六條理事會負責管理社會保障基金,履行下列職責:
(壹)制定社會保障基金投資運營策略並組織實施。
(二)選擇並委托社會保障基金投資管理人和托管人投資、運營和托管社會保障基金資產;檢查投資運作和保管情況。
(三)負責社會保障基金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定期編制財務會計報表,起草財務會計報告。
(四)定期向社會公布社會保障基金資產、收益、現金流等財務狀況。第七條理事會應當嚴格執行本辦法。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對違反理事會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處罰。第三章社會保障基金投資管理人第八條本辦法所稱社會保障基金投資管理人,是指依照本辦法第十條的規定,取得社會保障基金投資管理業務資格,按照合同約定受托運營管理社會保障基金的專業投資管理機構。第九條申請社會保障基金投資管理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在中國註冊,經中國證監會批準具有基金管理業務資格以及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專業投資管理機構。
(二)基金管理公司的實收資本不低於5000萬元人民幣,並隨時保持凈資產。其他專業投資管理機構所需的最低資本規模另行規定。
(三)在中國境內具有2年以上證券投資管理業務經驗,管理審慎,聲譽良好。具有標準化國際運營經驗的機構的運營時間可不受本款限制。
(四)最近三年無重大違規行為。
(五)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
(六)有與社會保障基金投資管理業務相適應的專業投資者。
(七)具有完善有效的內部風險控制體系、獨立的監督審計部門和足夠數量的勝任的專業人員。第十條社會保障基金的投資管理人由董事會確定。申請從事社會保障基金投資管理業務,需要向理事會提交申請書和中國證監會出具的申請人是否符合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基本條件的意見。董事會應成立由足夠數量的獨立人士組成的專家評審委員會,參照公開招標的原則對合格的社保基金投資管理業務申請人進行評審。評審委員會以投票方式提出社保基金投資管理人建議名單,提交理事會確認。評估辦法由理事會制定。評價方法和評價結果應報財政部、勞動保障部和中國證監會備案。第十壹條社保基金投資管理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根據投資管理政策和社保基金委托資產管理合同,管理和運用社保基金資產進行投資。
(二)建立社會保障基金投資管理風險準備金。
(三)社保基金委托資產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和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完整保存65,438+05年以上。
(四)編制社會保障基金委托資產財務會計報告,出具社會保障基金委托資產投資運營報告。
(五)保存社保基金投資記錄15年以上。
(六)社保基金委托資產管理合同約定的其他職責。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社保基金投資管理人應當及時向理事會報告:
(1)社保基金資產市值波動較大。
(二)社保基金投資管理人減資、合並、分立、解散、被依法撤銷、決定申請破產或者被申請破產。
(三)社保基金投資管理人涉及重大訴訟或者仲裁。
(四)社保基金投資管理人的董事、監事、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發生重大變化。
(五)其他可能對社保基金托管資產價值產生重大影響的事項。
(六)委托資產管理合同約定的其他報告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