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有壹定的時間程序,不是說幾天就能完成的,要看有沒有資產要執行。壹般法院受理案件後,首先要從立案法院轉到執行局。執行局分案後,分配給執行法官,首先要進行初步調查(查銀行、查土地、查房產),給被執行人發執行通知書。這些內容都需要時間。
執行期限壹般為六個月,經院長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在其他特殊情況下,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的,可以終止執行程序。當被執行人有能力執行或者有其他財產可供執行時,可以向法院申請恢復執行。
第二,法院執行的方法
中國人民法院通常的執行方法和手段如下:
1.詢問是指人民法院向銀行、信用合作社等單位調查、詢問或者檢查被申請人存款情況的活動。
2.凍結是指在訴訟保全或者執行期間,人民法院采取的禁止提取或者轉移被申請人在銀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單位存款的強制措施。
3.人民法院采取凍結措施時,不得凍結被申請人銀行賬戶中國家指定的專項資金。但是,被申請人利用這些名義隱匿資金逃避履行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凍結。
4.凍結被申請執行人存款的最長期限為六個月。如需繼續凍結,應在銀行、信用社等處辦理凍結手續。在凍結期屆滿前。否則,逾期不辦理的,視為自動解凍。
5、劃撥是指人民法院通過銀行或信用社等單位,將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存款,按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規定的金額,劃入被申請執行人的賬戶。存款的轉移可以在凍結的基礎上進行,也可以不凍結直接轉移。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案件若幹時限的規定
第壹條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案件,壹般應當自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結案;非訴執行案件壹般應自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辦結。如遇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執行期限,應報請本院院長或副院長批準。延長執行期限的申請應當在期限屆滿前5日內提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三條
人民法院自收到執行申請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壹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自行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及其他財產。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況查封、凍結、劃撥或者變更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查封、凍結、轉讓或者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的義務範圍。
人民法院決定查封、凍結、轉移或者變更財產價格時,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51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或者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的財產。但是,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人的生活必需品應當保留。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四百八十五條。
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不得超過壹年,查封、扣押動產不得超過二年,查封不動產不得超過三年,凍結其他財產權利不得超過三年。
被執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延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延續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職權辦理繼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