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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對破產企業對外投資的現實困境

破產清算程序是債權人獲得公平清償、債務人依法退出市場、維護市場秩序的重要程序,對其資產的調查和處置是該程序中極其重要的環節。作為債務人資產的組成部分,對外投資的股權也需要納入資產處置範圍。然而,其處置壹直是管理者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面臨的主要問題之壹。

在破產程序中,管理人通常采取的處理債務人對外投資的方式包括拍賣、協議轉讓、自行清算、申請強制清算、財務核銷等。對於債務人仍有價值的對外投資公司,管理人壹般通過評估、審計等方式確定其價值。,經債權人會議審議通過後,通過公開拍賣或協議轉讓給外商投資公司的其他股東和特定第三方進行處置。對於財務狀況明確的全資子公司,也可以酌情采用自行清算的方式達到處置的目的。然而,在實踐中,大多數債務人很難通過轉讓或清算的方式處置對外投資,管理者主要面臨以下問題:

壹是部分債務人對外投資處於失聯狀態。進入破產程序後,管理人通過工商信息發現債務人持有對外投資股權,但對外投資子公司無法通過工商註冊地址或公開信息取得聯系。甚至有些債務人自己也處於失聯狀態。管理人接管債務人時,無法獲得長期投資公司的經營者或其他股東的聯系方式,對其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壹無所知,無法處理。

第二,債務人的對外投資公司往往沒有正資產,可能負債很多。管理人員在實踐中遇到的長期投資公司多為空殼公司,沒有任何有價值的資產和財務信息,不明債務風險大,導致通過拍賣或協議沒有受讓方,難以處置。

三是債務人長期投資公司的其他清算義務人不配合清算工作。如果長期投資公司不是債務人的全資子公司,管理人要處置債務人持有的股權,必須得到子公司其他清算義務人的配合。實踐中經常會有其他義務人不配合清算,使管理人無法推進評估工作,無法確定股權價值,或者轉讓後無法順利交割,實際上阻礙了清算進程。

第四,破產費用不足以覆蓋處置長期投資公司的成本。大多數情況下,管理者在履行職責時都是入不敷出的。無論是聘請評估審計機構確定長期投資的價值,還是申請對長期投資公司進行強制清算,管理者都需要支付大量的破產費用。使得管理者難以客觀覆蓋履行職責的成本,無法推進處置程序。雖然各地都設立了救助基金,但由於審批額度小、申請流程慢,難以支撐處置工作。

根據《企業破產法》第三十條規定,“破產申請受理時屬於債務人的全部財產,以及破產申請受理後、破產程序終結前債務人取得的財產,為債務人的財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若幹問題的規定(二)》進壹步明確,“除債務人所有的貨幣和實物外,債務人能夠以貨幣形式享有的債權、股權、知識產權、用益物權和其他可以依法轉讓的財產權益,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為債務人的財產”。同時,《北京市破產法院破產案件管理人工作指引(試行)》第五十七條要求,管理人不得因投資價值為負或為零而決定不清理債務人的對外股權投資。由此,從《企業破產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角度來看,公司對外投資股權屬於破產清算的資產,應當作為債務人的財產進行處置,管理人不得以對外投資無價值為由停止處置工作。

在與市場監管相關的債務人註銷層面,各地市場監管局壹般要求管理人處置債務人對外投資。如上海市2019年6月4日實施的《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與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於企業註銷若幹問題的協商紀要》規定“三。企業分支機構和對外投資的處理。企業有分支機構和外商投資設立子公司的,壹般應在清算程序終結前,對其分支機構和外商投資進行自清算、強制清算和破產清算程序處理”;重慶市2019年2月31日實施的《關於企業註銷有關問題的征求意見紀要》規定“四。企業分支機構和對外投資的處理。企業有分支機構和外商投資設立子公司的,應當由管理人或者清算組在破產清算和強制清算程序中辦理,然後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值得註意的是,北京市市場監管局和深圳市市場監管局在2020年實施的新規中,壹定程度上簡化了債務人註銷程序。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2020年4月24日發布的《關於進壹步推進市場主體登記工作優化營商環境的實施辦法》規定,“人民法院裁定強制清算或者宣告破產的,相關企業清算組、破產管理人可以憑人民法院終止強制清算程序的決定或者終止破產程序的裁定、註銷登記申請書和營業執照正、副本,直接向登記機關申請簡易註銷登記,無需經過簡易註銷公告程序。登記機關不會審查企業是否有欠稅、分支機構是否註銷等情況。,不適用於簡單的取消。不能全額交回營業執照的,申請註銷企業的清算組、破產管理人可以出具相關說明,無需另行發布或者公示。”深圳市2020年9月25日實施的《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與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於企業註銷有關問題的協商紀要》規定,“經人民法院宣告破產的企業的債權人或者強制清算企業的債權人或者股東(出資人)表決通過的,企業登記機關應當根據管理人的申請和人民法院出具的《協助註銷企業登記通知書》,註銷該企業及其分支機構的登記。企業註銷登記後,子企業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清算,人民法院不得以子企業可以自行清算為由不予受理。”相應地,在處理債務人註冊地為北京和深圳的案件中,管理人在面臨對外投資股權處置問題時,擁有更靈活的處置空間。但是,全國大部分地區在處理破產企業對外投資問題上仍然比較保守,破產企業對外投資可能遍布全國。如果管理人根據北京、深圳的新規註銷債務人,位於其他地區的外商投資公司今後可能面臨無法清算、無法形成股東會決議的局面,擾亂市場秩序。

綜上所述,在對外投資股權資產的處置過程中,管理人長期面臨著處置價值極低、難度大、耗時長、成本高的問題,成為阻礙整個破產程序快速終結的重要原因之壹。雖然深圳出臺的新規為管理人提供了新的解決方案,但在目前的實踐環境下,通過債權人會議決定不處置對外投資的方式很難實施快速結案的方法,因為在債務人註銷過程中會違反當地行政法規。希望未來的立法修訂能為債務人對外投資處置提供更多的執行空間,使管理人更高效地履行職責,減少破產程序的時間和成本,促進破產程序的順利進行。

作者:潘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