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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家|華昌達2億元借貸“羅生門”再調查 國創資本回應焦點質疑

本報記者 張家振 武漢報道

迷霧重重的“華昌達2億元借款糾紛案”諸多細節經《中國經營報》獨家曝光後,引發 社會 廣泛關註。

日前,中國證監會直接管理的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證投服中心”)公開發聲:“支持華昌達利用法律手段全力維護上市公司和廣大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在中證投服中心看來,案件的焦點在於華昌達(300278.SZ)原實際控制人兼董事長顏華假借上市公司名義,向武漢國創資本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創資本”)借款2億元是否需要上市公司償還,若借款合同上加蓋的印章系顏華偽造,其借款行為是否構成表見代理。

而隨著諸多借貸細節浮出水面,疑問也更加聚焦:身居境外的顏華緣何突然發聲自揭私刻公章的細節?顏華以個人名義打入天灃天盈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灃天盈”)對公賬戶的400萬元是否為國創資本相關人員的“好處費”?對於顏華和華昌達方面的表態,國創資本作何回應?該筆巨額借款該由誰償還?

為了進壹步弄清楚上述種種疑問,《中國經營報》記者對借貸過程、相關細節等進行了再調查,並獲得了國創資本和天灃天盈方面的獨家回應以及貸款轉賬記錄等核心證據。記者掌握的轉款憑證顯示,2016年7月25日,國創資本經漢口銀行營業部向工商銀行十堰六堰支行轉賬2億元,收款人戶名為華昌達,備註為“現金平臺借款”。

(轉賬憑證由國創資本方面提供)

2億元借款進入華昌達賬戶

湖北省武漢市江漢區唐家墩路32號國創大廈,武漢市國資委所在地,國創資本也在此辦公。華昌達就“2億元借款糾紛案”發出的壹紙公告,矛頭直指國創資本違規放貸,並公開聲稱遭遇“嚴重冤假錯案”。隨著事件發酵,這裏正成為另壹個輿論關註的“風暴眼”。

(國創資本辦公室 攝影 本報記者 張家振)

8月2日,在國創資本會議室,公司主要負責人和法務人員接受了本報記者的獨家采訪,就相關爭議焦點進行了回應。國創資本相關負責人告訴本報記者,本筆借款由華昌達向國創資本申請,國創資本基於華昌達的信用狀況同意提供借款,且根據中國人民銀行“誰的錢進誰的賬,由誰支配”的原則,國創資本將借款資金直接支付至華昌達的賬戶。根據法院判決華昌達應當承擔還款責任。

國創資本方面表示,根據武漢中院和湖北高院生效判決及武漢中院下發的《執行通知書》及《報告財產令》(2019鄂01執1854號),華昌達現已是被執行人,如公司未能在規定期限內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付款義務,將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

國創資本提供的轉賬憑證也顯示,2016年7月25日,國創資本經漢口銀行營業部向工商銀行十堰六堰支行轉賬2億元,收款人戶名為華昌達,備註為“現金平臺借款”。

而華昌達和顏華方面均表示,該筆借款系顏華個人借款,在資金進入華昌達賬戶後,2億元借款資金分批轉入了顏華個人賬戶。在今年6月11日簽署的個人聲明中,顏華也承認該筆借款系其個人貸款,並表示:“當時在談判的時候,我已經明確向中間人和國創資本的領導說明是我個人借款。國創資本將2億元支付至華昌達賬戶後,我跟華昌達說這個是我個人的借款,我讓上市公司轉給了我個人。”

對於顏華在個人聲明中所述內容,國創資本相關負責人告訴記者,其個人陳述內容均未經司法機關的調查認定,為其主觀意見,並不具有可采納性。另根據華昌達的披露,公司已就顏華涉嫌犯罪向公安機關報案,顏華現已為犯罪嫌疑人,其個人陳述的觀點更值得懷疑。

“顏華相關債務糾紛與本公司無關,我司從未與國創資本簽訂過借款合同及補充協議,從未向國創資本借款,也從未和國創資本有過任何借款意向。”華昌達方面則在此前的公告中表示,國創資本相關利益方涉嫌嚴重違規違法,公司已就此事項向相關部門報案及舉報。

華昌達法務部負責人告訴記者,公司自2015年就與顏華存在關聯債權債務關系,當年底公司應付顏華債務余額是3億余元。“之後顏華給公司借款2億元,他給公司的說法是委托國創資本匯入2億元。加上這2億元,公司向顏華***借款5億余元。公司將(國創資本轉入的)2億元記為股東個人對公司的借款。之後顏華要求公司歸還借款,公司已還清了對顏華的所有借款。”

“公司和股東的借款余額在每年的年報及半年報中都有如實披露。比如,至2017年6月底,公司應付顏華的債務為2800萬元左右。2017年6月30日、7月4日,公司分別向顏華還款500萬元、2299萬元。經審計後確認,公司與顏華的關聯債務余額為零。”上述負責人表示。

400萬元系“財務顧問費”?

國創資本發放向華昌達2億元貸款是否擁有資質、貸款發放過程是否合規,是另壹個備受關註的焦點。而在顏華和華昌達方面的表述中,中間人李晴霞及國創資本分別收取200萬元和400萬元好處費的指控也讓事件充滿疑問。

在公告中,華昌達方面直斥國創資本作為專業的國資成分的金融機構,根本沒有發放貸款的金融資質,嚴重違反金融許可規定違規發放貸款,在發放2億元的巨額貸款時,未履行任何審查程序,在貸款的審查、發放、貸後跟蹤檢查等環節存在嚴重疏漏,省略正常貸款審查程序,明確知曉是顏華個人借款,且顏華所用印章為假印章的情況下,僅通過幾封郵件就發放2億元巨額貸款。

在華昌達方面向本報記者提供的壹份蓋有公司公章的舉報信中,公司也列舉了國創資本在發放2億元貸款時未履行進度審查程序存在的33項重大過錯問題清單,其中包括非法從事信貸業務、貸款程序存在重大過錯、貸後管理全面失守等。

根據華昌達方面在舉報信中所述,從貸前至貸後,國創資本從未有壹人對華昌達進行壹次現場走訪調查,對所有信息的判斷均僅僅以顏華及其司機胡凱的介紹為準,而未作任何現場核實,也未與公司法定代表人陳澤核實融資事宜。

國創資本在發給本報記者的書面回復中表示,在通過公開信息獲得華昌達基本信息、公司治理結構及公司資信狀況等資料外,國創資本還要求華昌達提供了最新征信報告、財務報表、主營產品介紹、華昌達並購基金設立情況、定向增發情況及進度、公司債發行情況及進度等資料,確認借款用途、後續還款來源安排等相關細節。此外,國創資本亦現場考察了華昌達十堰總部生產經營情況、現場考察華昌達全資子公司上海德梅柯生產經營情況及客戶訂單情況,有現場照片。

“上述資料由華昌達工作人員通過華昌達公司的企業郵箱進行發送。”國創資本方面表示。記者獲得的華昌達員工胡凱與國創資本的郵件往來信息顯示,胡凱在郵件中自稱“是顏華董事長秘書”。而在顏華與華昌達方面的表述中,胡凱僅為顏華的專職司機,在華昌達沒有其他職務。

對於貸款資質問題,國創資本方面回應本報記者采訪稱,國創資本與華昌達均為依法註冊並有效存續的企業法人。根據最高院下發的關於審理民間借貸的司法解釋,法人之間可以為生產、經營需要訂立民間借貸合同。本筆借款為國創資本與華昌達之間的民間借貸,借款資金用於華昌達的生產經營,並非金融機構貸款,國創資本亦不存在違法發放貸款的情形。

顏華在個人聲明中闡述:“李晴霞說需要給國創資本的相關利益人2%的好處費,不然就不能獲得借款,我為了獲得貸款就答應了。國創資本沒有提出對華昌達進行現場核實了解上市公司的經營情況以及貸款需求,說給了好處費,就可以通融走綠色通道,正常的貸款審查程序都可以免掉。”

據顏華介紹,在國創資本放款的當天即2016年7月25日,其就把400萬元打入了李晴霞給的天灃天盈銀行賬戶,作為給國創資本相關利益方的好處費,同時通過華昌達原職員謝佺支付給了李晴霞200萬元好處費。

本報記者獲得的銀行轉款記錄也顯示,2016年7月25日,顏華通過工商銀行將400萬元轉入天風天盈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風天盈”)銀行賬戶,代理人為胡凱。這與顏華個人聲明內容和華昌達舉報信相關陳述相吻合。

(轉賬憑證由華昌達方面提供)

工商資料顯示,天風天盈為天灃天盈曾用名,2018年2月,天風天盈更名為天灃天盈。

那麽,顏華向天灃天盈轉入的400萬元資金是以什麽名義進入公司對公賬戶的?是否如顏華所說系向國創資本相關利益人支付的“好處費”?

對此,國創資本方面表示,400萬元是天灃天盈針對此筆借款收取的財務顧問費,天灃天盈與華昌達簽訂了財務顧問協議,400萬元費用支付到了天灃天盈的對公賬戶。但國創資本的解釋不能作為對該問題的答復,最終以天灃天盈的解釋為準。

國創資本副總經理鄧正國告訴記者,當時經手該筆借款的時任投資總監張海燕、總經理周昕和副總經理王凱目前壹直在公司任職,經公司自查並與其交流詢問,相關人員不存在收取好處費的越軌行為。華昌達方面稱已舉報,如果相關部門對此開展調查,公司將積極配合調查。

8月3日,天灃天盈法定代表人、總經理姚瑤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確認,公司對公賬戶確曾收到過顏華支付的400萬元,但系財務顧問費。“公司之前與華昌達簽署過咨詢服務協議以及委托支付協議,華昌達曾委托顏華個人支付合同費用。公司收入屬於全體股東所有,不存在顏華所稱的支付國創資本個人好處費。”

表見代理再起爭議

作為華昌達“2億元借貸糾紛”的核心當事人,華昌達原董事長兼實際控制人、大股東顏華早已離境,根據其前妻羅惠此前在接受媒體記者采訪時的表述,顏華離境時間為2017年11月15日。

對於華昌達公司公章和公司法定代表人顏華個人章的來源,顏華在其個人聲明和問詢視頻中均表示系其私刻。“在簽訂借款合同之前的某壹天,我在武漢市武昌區付家坡客運站附近看到了壹個路邊刻章的小廣告,就讓對方刻制了華昌達的公章以及公司法定代表人陳澤的私章。”

(顏華在香港林余律師事務所律師見證下簽署的個人聲明)

據華昌達相關負責人此前介紹,現在並不清楚顏華本人身居何地,“和顏華只能通過公司郵箱保持壹定頻率的溝通”。由於顏華已身居境外,雙方簽署的《借款合同》與《補充協議》所使用的印章真偽也成為界定還款責任的關鍵所在,表見代理爭議四起。

武漢市中院審理認為,在印章無法確認的情況下,爭議的焦點為顏華以華昌達的名義與國創資本簽訂借款合同及補充協議的行為是否構成表見代理。武漢市中院經審查認為,顏華以華昌達名義與國創資本訂立並履行案涉借款合同的行為符合表見代理需具備的構成要件,構成表見代理,華昌達應對顏華的行為承擔民事責任。

湖北高院在終審判決中審理認為,鑒定機構雖認定上述合同上所加蓋的印章與華昌達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的印章並不壹致,但該鑒定機構還特別說明,即便是兩枚備案印章印模之間也存在明顯差異,並非同壹印章所蓋。鑒於華昌達所使用公章並不具有唯壹性,存在同時使用多枚印章的情形,故不能僅憑與備案公章不符即認定《借款合同》《補充協議》上所加蓋華昌達公章系偽造。

“鑒於借款合同中華昌達印章的真實性無法確認,壹審和二審法院基於事實和表見代理法律關系的相關規定,最終認定涉案合同真實有效。”國創資本方面表示,根據相關事實和武漢市中院、湖北省高院判決,法院認定顏華有權代表華昌達簽訂合同,國創資本與華昌達之間的借款關系成立,華昌達應當承擔還款責任。

“國創資本與華昌達之間僅因該筆借款建立過合作關系,並無其他任何業務往來,公司沒有渠道獲得華昌達在同時期使用超過壹枚公章的證據。”國創資本方面表示。

據了解,2017年12月27日,國創資本與湖北天乾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湖北天乾”)簽署《債權轉讓協議》,將國創資本對華昌達、顏華享有的債權作價1.31億余元轉讓給湖北天乾。

這壹轉讓行為也遭到了華昌達方面的質疑。“國創資本發放巨額貸款造成損失後,為掩蓋其違法犯罪行為與掩蓋由此造成的國有資產損失,通過虛假債權轉讓的方式將巨額債權轉讓給關聯方湖北天乾,並與其同時簽署了原價回購債權的合同。”華昌達方面在舉報信中表示,其掩蓋行為已被武漢市中院民事判決確認。

對此,國創資本方面告訴記者,國創資本與湖北天乾之間的這筆交易是正常的業務行為。法院已查明,這筆交易不影響債權實質。

“將債權轉讓給湖北天乾是出於對湖北天乾的認可,這筆債權國創資本自己追討有難度,湖北天乾具有資產管理的牌照,專業人做專業事。”鄧正國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表示,雙方簽有回購協議,但已經法院認可,雖然債權的權利人發生了轉移,但債務人是華昌達不會改變,也不會改變華昌達履行債務償還責任的事實。

根據武漢中院近日下發的《執行通知書》及《報告財產令》,責令華昌達履行本院作出的2018鄂01民初3403號民事判決書確定的各項義務。截至2018年7月15日利息2012.88萬元,之後至付清之日止的利、罰息以1.5億元本金為基數按照年利率19.50%計算,即截至今年6月30日的本金及利、罰息總計1.99億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