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險是指為喪失勞動能力、暫時失業或因健康原因遭受損失的人提供收入或補償的社會經濟制度。社會保險的主要項目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
社會保險計劃由政府組織,強制某壹群體將其收入的壹部分作為社會保險稅(費),形成社會保險基金。在壹定條件下,被保險人可以從基金中獲得固定收益或損失補償。它是壹種再分配制度,其目標是保證物質和勞動的再生產和社會穩定。
社會保險主要是通過籌集社會保險基金,在壹定範圍內對社會保險基金進行統籌調劑,在勞動者遇到勞動風險時給予必要的幫助。社會保險為勞動者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勞動者只要符合享受社會保險的條件,即與用人單位建立了勞動關系或者按規定繳納了各項社會保險費,就可以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社會保險是社會保障體系的核心內容。
社會保障的特點包括:
1.社會保險的客觀基礎是勞動領域存在的風險,保險的對象是勞動者個人;
2.社會保險的主體是特定的。包括工人(包括其親屬)和雇主;
3.社會保險是強制性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五十七條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30日內,持營業執照、登記證或者單位印章,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進行審核,並發放社會保險登記證。
用人單位社會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用人單位依法終止的,應當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30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或者註銷社會保險登記。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民政部門和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應當及時將用人單位的設立和終止情況告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將個人的出生、死亡、戶籍登記、遷移和註銷情況告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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