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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的設立程序及職責有哪些

壹、基金管理人是基金產品的募集者和管理者,其最主要職責就是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負責基金資產的投資運作,在有效控制風險的基礎上為基金投資者爭取最大的投資收益。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運作中具有核心作用,基金產品的設計、基金份額的銷售與註冊登記、基金資產的管理等重要職能多半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選定的其他服務機構承擔。在我國,基金管理人只能由依法設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擔任。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條件

1. 規定基金管理人的登記和基金產品的備案制度,基金募集完畢後向基金行業協會備案;

2. 規定合格投資者制度,非公開募集基金只能向合格投資者募集,合格投資者應達到規定的收入水平或者資產規模,具備壹定的風險識別能力和承擔能力,合格投資者累計不得超過二百人;

(1)個人投資者的金融資產不低於 500 萬元人民幣,機構投資者的凈資產不低於 1000 萬元人民幣;

(2)具備相應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

(3)投資於單只私募基金的金額不低於 100 萬元人民幣。

3. 規定基金的投資運作、收益分配、信息披露等方面內容主要由基金合同約定,以自律管理為主;

4. 規定非公開募集基金禁止進行公開性的宣傳和推介;

5. 規定非公開募集基金應當由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6. 規定非公開募集基金管理人達到規定條件的,經監管機構核準,可以從事公募集金管理業務。

三、設立手續

註冊私募基金公司條件:

1、註冊資本1千萬

2、2個高管人員身份證和學歷證書(大專以上)

3、需要三本私募從業證書

4、法人需大專以上

5、營業執照 稅務 組織機構代碼 (副本)原件 公章章程高管身份證復印件 掃描件 學歷本科 簡歷 座機 手機號

6、關於申請材料真實、準確、完整的承諾函,並加蓋公章;

7、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8、基金業協會規定的其他文件。

整套流程大約30-40日左右。(備註:成立公司,申請私募基金備案)

設立私募基金公司的詳細流程:

1、填寫《名稱(變更)預先核準申請書》,同時準備材料;

2、遞交《名稱(變更)預先核準申請書》及其相關材料,等待名稱核準結果;

3、領取《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同時領取《企業設立登記申請書》、《企 業秘書(聯系人)登記表》、《指定(委托)書》等有關表格;

4、遞交申請材料,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等候領取《準予設立登記通知書》;

5、領取《準予設立登記通知書》後,按照《準予設立登記通知書》確定的日期到工商局交費並領取營業執照。

四、法律依據

《證券投資基金法》

第八十九條 擔任非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應當按照規定向基金行業協會履行登記手續,報送基本情況。

第九十條 未經登記,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使用“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字樣或者近似名稱進行證券投資活動;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九十四條 非公開募集基金募集完畢,基金管理人應當向基金行業協會備案。對募集的資金總額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的人數達到規定標準的基金,基金行業協會應當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告。

非公開募集基金財產的證券投資,包括買賣公開發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債券、基金份額,以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證券及其衍生品種。

《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

第四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提供私募基金登記和備案所需的文件和信息,保證所提供文件和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

第五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向基金業協會履行基金管理人登記手續並申請成為基金業協會會員。

第六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請登記,應當通過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系統,如實填報基金管理人基本信息、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從業人員基本信息、股東或合夥人基本信息、管理基金基本信息。

《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

第二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在中國證監會註冊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並已成為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會員的機構(以下統稱募集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以非公開方式向投資者募集資金的行為適用本辦法。

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以下簡稱中國基金業協會)辦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的機構可以自行募集其設立的私募基金,在中國證監會註冊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並已成為中國基金業協會會員的機構(以下簡稱基金銷售機構)可以受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委托募集私募基金。其他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從事私募基金的募集活動。

第七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履行受托人義務,承擔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夥協議(以下統稱基金合同)的受托責任。委托基金銷售機構募集私募基金的,不得因委托募集免除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承擔的責任。

第八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銷售機構募集私募基金的,應當以書面形式簽訂基金銷售協議,並將協議中關於私募基金管理人與基金銷售機構權利義務劃分以及其他涉及投資者利益的部分作為基金合同的附件。基金銷售機構負責向投資者說明相關內容。

基金銷售協議與作為基金合同附件的關於基金銷售的內容不壹致的,以基金合同附件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