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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項債券資金管理規定

1、專項債券資金使用要求

(1)專項債券資金使用要求。專項債券資金的使用應當嚴格對應到項目資本性支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和挪用,不得用於經常性支出,不得調整項目,不得調整資金使用用途,並在規定時間內支出完畢。

(2)專項債券資金使用範圍。

對照編制“壹案兩書”時的建設內容支付相關工程費用,不得支付在建設內容以外的其他工程費用。

2、專項債券資金撥付資料

(1)項目主管部門負責對專項債券資金的撥付實施審批和監管,項目管理使用單位對提供資料的真實性、齊全性、合規性負責。項目管理使用單位向項目具體實施企業或個人各類款項提報支付必須提供如下資料:

項目建設需要支付的土地價款劃撥建設用地相關文件;項目規劃設計及建設過程中進行必要的費用支付,提供支付資料包括但不限於:發改部門批復文件、中標通知書、施工合同、監理合同、工程量清單、工程進度表(監理單位確認)、施工單位支付申請、監理單位支付證書、工程照片等。(2)專項債券資金撥付資料壹式肆份。財政局、項目主管部門、項目管理使用單位、項目具體實施企業各留存壹份。

法律依據:《地方政府專項債券項目資金績效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地方政府專項債券(以下簡稱專項債券)指省級政府為有壹定收益的公益性項目發行的、以公益性項目對應的政府性基金收入或專項收入作為還本付息資金來源的政府債券,包括新增專項債券和再融資專項債券等。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績效管理,是指財政部門、項目主管部門和項目單位以專項債券支持項目為對象,通過事前績效評估、績效目標管理、績效運行監控、績效評價管理、評價結果應用等環節,推動提升債券資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的過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