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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錢是否采取有效措施識別實際受益人?

根據《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及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第十壹條,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從事基金銷售的機構在辦理下列業務時,應當對客戶進行身份識別。

了解實際控制客戶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實際受益人,核對客戶的有效身份證件或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登記客戶的身份基本信息,留存有效身份證件或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的復印件或影印件。

(壹)資本賬戶的開立、關閉、變更、存取等。?

(二)開立資金賬戶。?

(三)辦理證券賬戶的開立、掛失和註銷或者期貨客戶交易編碼的申請、掛失和註銷。?

(四)與客戶簽訂期貨經紀合同。?

(五)為客戶辦理代理授權或取消代理授權。?

(6)轉托管、指定交易和取消指定交易。?

(七)代理股份確認。?

(8)掛失交易密碼。?

(九)修改客戶身份等基本信息材料。?

(十)開通網上交易、電話交易等非櫃臺交易。?

(十壹)與客戶簽訂融資融券等信用交易合同。?

(十二)辦理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證監會確定的其他業務。

擴展數據:

根據《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數據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發生下列情形時,金融機構應當對客戶重新進行身份識別:

(壹)客戶要求變更名稱、身份證件或身份證件類型、身份證件號碼、註冊資本、經營範圍、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

(2)客戶行為或交易異常。?

(三)客戶姓名與國務院有關部門、機構、司法機關依法要求金融機構調查或者關註的犯罪嫌疑人、洗錢人員、恐怖融資者姓名相同的。?

(4)客戶涉嫌洗錢或恐怖融資活動。?

(五)金融機構獲取的客戶信息與此前掌握的相關信息不壹致或矛盾。?

(6)對之前獲取的客戶身份信息的真實性、有效性和完整性有懷疑。?

(七)金融機構認為應當重新識別客戶身份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