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資金拆借是壹種臨時調劑拆借業務,是指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在經營過程中相互調劑頭寸資金的信貸活動。中國的資金拆借主要是金融機構間的同業拆借業務。這種借貸活動往往需要股票、債券等作為擔保。,而且必須在接到貸款人通知的第二天償還。如果借款人未能按時歸還,貸款人有權處分抵押物。借貸是金融業務,非金融機構的企業不得相互借貸。企業之間的借貸活動不僅可以繁榮我國的市場經濟,還會擾亂正常的金融秩序,幹擾國家信貸政策和計劃的實施,削弱國家對投資規模的監控,造成經濟秩序的混亂。因此,企業之間訂立的所謂借款合同(或借款合同)是違反國家法律和政策的,應認定為無效。企業間借貸可以合法,只要不違反企業間借貸的相關規定。
法律依據
貸款的壹般原則
第二十壹條貸款人必須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經營貸款業務,持有中國人民銀行頒發的《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或《金融機構營業執照》,並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
第六十壹條各級行政部門、企事業單位、供銷合作社等合作經濟組織、農村合作基金會等基金會不得從事存款、貸款等金融業務。企業不得違反國家規定辦理借貸或變相借貸融資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