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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了社保有補償嗎

壹、社保有死亡賠償金嗎

社保人死亡有賠償。 根據社會保險法規定,個人賬戶養老金具有強制儲蓄性質,屬於個人所有,個人死亡的(包括退休前和退休後),個人賬戶養老金余額可以繼承。 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遺屬撫恤金。喪葬補助金和遺屬撫恤金也是職工參保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壹部分。 (1)喪葬補助金,是職工死亡後安葬和處理後事的補助費用,目前全國沒有統壹標準。從某些地方規定來看,喪葬補助金壹般按照職工死亡時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壹定月數計發,如大連,喪葬補助費為本市上壹年度3個月的社會平均工資。 (2)遺屬撫恤金,是職工死亡後給予其家屬的經濟補償和精神安慰。遺屬撫恤金各地規定不壹樣,有的沒有規定撫恤金,只規定按月發給遺屬救濟費;有的規定了壹次性撫恤金,還規定按月發給遺屬生活補助費,如大連,除了按照本市上壹年度10個月的社會平均工資的標準發給直系親屬壹次性救濟費外,供養直系親屬還可以按當地生活困難補助標準以及物價補貼之和領取親屬救濟費。

二、意外死亡社保有賠償嗎

無論是意外死亡還是疾病死亡,社會保險均不承擔死亡賠償責任。社會保障只能在社會保障規定的補償範圍內,按壹定比例補償因疾病發生的醫療費用。因突發疾病或者重大事故直接死亡的,在此期間不發生醫療費用,也不能取得社會保險金。交通事故死亡、醫療事故死亡、溺水死亡等意外死亡,取得賠償的,社會保險不再承擔賠償責任。因故死亡的,按照疾病死亡的處理辦法,辦理社會保險。支付喪葬費,扶養直系親屬的,發給壹次性撫恤金。個人帳戶中的養老保險余額可以作為遺產繼承,只有工傷保險才能得到補償。

1、公司幫助該員工購買工傷保險,企業基本不需要賠償,由社會保險基金負責。

2、具體賠償項目和數額如下。“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職工因工死亡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受撫養人的家庭養恤金和壹次性工作死亡津貼:

(1)喪葬補助金是指6個月協調區內上壹年度雇員的平均月工資;

(2)供養親屬的撫恤金,按照本人工資的壹定比例,發給無勞動能力又在死亡前是主要生活來源的親屬。標準是: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月30%。核定的供養親屬撫恤金,不得高於因工死亡的勞動者的工資。

(3)職工死亡壹次性津貼標準為上年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3、殘疾工人在停工留薪期間因受傷死亡的,其近親享受本條第壹款規定的待遇。

如果暫停停工後,壹級至四級殘疾員工死亡,其近親屬可享受本條第壹款第(壹)項和第(二)項規定的福利。

就社會保障而言,社會保險只進行醫療補償,不存在意外死亡的補償。但工傷保險對意外死亡進行了相應的賠償。補償金包括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壹次性工業死亡補助金。工傷保險只能用於工傷期間的事故賠償。

三、死亡賠償金

死亡賠償金,也稱死亡補償費,是指受害人因各種非正常事故或死亡的,由相關責任人按照壹定的標準給予死者家屬的壹定數量的賠償。既包括死者喪葬費用也包括其親屬的精神撫恤金等各種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