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章 總 則
第壹條 為健全我市醫療保險制度,建立和完善社會醫療保險體系,增強城鎮非從業居民抵禦疾病風險的能力, 逐步實現人人享有醫療保障的目標,根據國家、省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是指由政府組織實施,城鎮居民個人(家庭)繳費和政府補助相結合,實行住院和門診規定病種醫療費用統籌的保險制度。
第三條 堅持低水平起步,從市情出發,綜合考慮居民醫療需求和家庭承受能力,合理確定籌資水平、保障水平的原則;堅持重點保障城鎮居民大病醫療需求的原則;堅持個人(家庭)繳費和政府補助相結合,對困難群體重點補助的原則;堅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節余的原則;堅持政府組織、政策引導、參保自願、逐步推進的原則;堅持統籌安排,做好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與其他人群各類醫療保險制度之間基本政策、標準和管理措施平衡銜接的原則。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不在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覆蓋範圍內的城鎮非從業居民。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市級統籌。
第五條 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是本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有關政策的制定及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的組織、實施、協調、管理和監督。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市醫保中心)負責本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征收、醫療保險證卡制作及業務經辦、指導、管理等工作。
市財政局負責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政府補助資金籌集,以及預算安排各項管理、經辦經費,建立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財政專戶,對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進行監督管理。
市衛生、教育、民政、稅務等部門及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殘疾人聯合會,應按各自的職責範圍,***同做好我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
第二章 參保範圍
第六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城鎮居民,屬於本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參保對象:
壹、本市範圍內的全日制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職業高中、普通高中、初中、小學在校學生。
二、具有本市城鎮戶籍的學齡前兒童及未滿18周歲的非在校城鎮居民。
三、具有本市城鎮戶籍的18周歲以上(含18周歲,下同),男60周歲以下、女50周歲以下的低保人員、低保邊緣戶人員、重度殘疾人員(指非低保或非低保邊緣戶的、未就業的二級以上重度殘疾人員,下同)及其他非從業城鎮居民(指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5年且未參加養老保險的非從業城鎮居民,下同)。
四、具有本市城鎮戶籍的男60周歲以上(含60周歲,下同)、女50周歲以上(含50周歲,下同)不屬於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覆蓋範圍的城鎮居民。
第七條 本辦法實施後,戶籍從外地遷入本市並符合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條件的人員,可按照本辦法規定參加本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在異地享受養老金或退休金待遇,退休後戶籍遷入本市的人員,不屬於本辦法的參保範圍。
第八條 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含低保人員、低保邊緣戶人員、重度殘疾人員),不得同時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第三章 基金籌集及繳費水平
第九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的來源:
壹、參保人員個人(家庭)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
二、各級政府的補助資金;
三、社會捐助的資金;
四、基金利息收入;
五、其它合法渠道籌集的資金。
第十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的籌資標準如下:
壹、在校學生、學齡前兒童及未滿18周歲非在校城鎮居民,每人年籌資標準為80元。
二、18周歲以上, 男60周歲以下、女50周歲以下未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低保人員、低保邊緣戶人員、重度殘疾人員,以及男46周歲以上、女36周歲以上未參加養老保險的非從業城鎮居民,每人年籌資標準為上年度全市職工平均工資的2.5%。
三、男60周歲以上、女50周歲以上不屬於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覆蓋範圍的城鎮老年居民,每人年籌資標準為上年度全市職工平均工資的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