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F提供貸款時,必須得到擁有85%以上投票權的執行董事會的批準。因此,美國和歐洲經常被認為是這個組織的領導者。
比如1997年,亞洲金融危機期間,援助條件是進壹步開放市場等等。這對於受援國來說是壹個兩難的選擇,壹方面急需貸款,另壹方面又不願意接受附加條件。即使是希臘、西班牙、匈牙利等歐洲國家,雖然歐盟對IMF的影響力很大,但他們的貸款都附帶了削減赤字等額外的苛刻條件。
特別提款權(SDR)特別提款權(SDR)是1969年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協定首次修訂時創設的壹種價值單位,以解決20世紀60年代以後國際貿易和國際金融發展不平衡導致的國際儲備短缺問題,其價值以幾種不同的貨幣表示。
作為國際合作經濟組織,IMF的職能不包括貨幣創造,所以SDR不是貨幣,也不是IMF的債權,而是對IMF成員國自由使用的貨幣的潛在債權,因為SDR的持有者可以用SDR換取這些貨幣。
SDR作為國際儲備資產的價值來源於成員國持有和接受SDR並履行SDR體系運行相關義務的承諾。壹般提款權賦予成員國從IMF借出儲備資產的權利,而特別提款權則是憑空增加全球儲備資產,成員國可以被分配與其份額成比例的特別提款權,以增加其流動性而無需償還。
普通貸款是壹般提款權產生的貸款,是借用IMF資金的壹種壹般形式,針對成員國普遍產生的國際收支不平衡。貸款基金是IMF成員國支付的份額,期限不超過5年,利率隨期限增加。成員國借入的普通貸款累計金額不得超過其份額的65,438+0.25%。IMF對普通貸款采取分級政策,即成員國的提款權分為儲備貸款和信用貸款。
由於reserve tranche在MIF中被視為成員國的國際儲備,它實際上是指成員國以SDR或可兌換貨幣支付的25%份額。雖然和IMF其他貸款壹樣,提取儲備必須基於國際收支的需要,但IMF無權反對成員國提出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