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國發展可再生能源建築的基本情況
中國可再生能源資源豐富。據估算,我國陸地表面每年接收的太陽輻射能量約為50×1018kJ,全國全年太陽輻射總量達到335~837kJ/cm2?a、中值是586kJ/cm2?太陽能資源非常豐富。而且年日照時數2000h以上,總輻射586kJ/cm2以上?A的壹、二、三類地區占全國總面積的2/3以上,具有利用太陽能的良好條件。此外,中國的地熱能開發利用潛力巨大。據估算,全國287個地級以上城市年淺層地熱資源量相當於95億噸標準煤。在現有技術經濟條件下,年可利用熱量相當於3.5億噸標準煤。如果有效開發利用,每年可減少二氧化碳排放5億噸。
1.2中國對建築能源的需求增長迅速。目前,中國正處於快速城市化階段,每年的建築面積約為20億平方米。同時,隨著生活水平的提高,人們對建築的熱舒適性要求越來越高,供暖和空調的使用更加普遍,建築能耗迅速增加。據統計,從1996到2008年,我國建築商品能源消費總量從2.59億噸標準煤增加到6.55億噸標準煤(不含生物質能),增長了1.5倍。建築節能形勢越來越嚴峻,已成為我國節能減排的重點。
1.3我國可再生能源建築應用的快速發展,對滿足居民生活用能起到了積極作用。近年來,財政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先後實施了可再生能源建築應用示範、城市示範和農村地區縣級示範,有力推動了可再生能源在建築領域的大規模應用,可再生能源建築應用呈現快速發展的良好態勢。截至2010年底,我國光熱建築和淺層地熱建築應用面積分別超過15萬m2和2億m2。太陽能和淺層地熱能已成為滿足城鄉居民生活用能的重要模式,如熱水、采暖和制冷,顯著提高了建築的節能性能和生活質量。
2金融在促進可再生能源建築應用中的功能和作用
從國內外經驗來看,可再生能源的推廣應用離不開政策引導。因為可再生能源建築在發展初期具有高投入、高技術、回報周期長的特點,需要政策支持。為此,中央政府不斷完善政策,加大投入,積極推動可再生能源建築應用的發展。
2.1從項目示範到城市示範,發揮金融體系建設功能。根據市場發育程度,中央不斷調整政策,從項目示範到市縣整體推廣,建立了有效的可再生能源建築應用推廣機制。首先,針對可再生能源建築應用發展初期存在的技術集成性差、標準滯後、前期投入高、市場普及程度低等問題,2006年,中央財政設立了可再生能源建築應用專項資金,並組織實施項目示範推廣。到2008年,* * *支持實施了四批371示範項目,有效發揮了窗口示範作用,拉動了市場需求。
為進壹步放大政策效應,2009年,財政支持模式由“項目示範”改進為“城市示範”、“農村推廣”,實施可再生能源建築應用城市示範和農村地區縣示範,實現以點帶面轉變,充分發揮示範的整體效應。同時,中央在制度建設上突出約束和引導,制度不斷完善。在資金使用上,在專款專用的約束條件下,鼓勵地方政府創新資金運作方式,綜合采取財政補貼、貸款貼息、以獎代補、資本金註入、設立種子基金等方式,放大資金使用效率;在任務目標上,要約束工作進度,盡快發揮示範作用,在確保完成批準任務的前提下,鼓勵進壹步推廣應用。
2.2不斷加大支持力度,充分發揮財政金融支持功能。為有效推進可再生能源在建築中的應用,中央財政設立專項資金,並逐年增加預算安排,不斷加大支持力度。2006年,安排6543.8億元支持可再生能源建築應用項目示範;2007年和2008年撥款6543.8+0.2億元,進壹步擴大示範規模;2009年安排創新支持方式,資金6543.8+0.5億元,支持可再生能源建築應用城市示範和農村地區縣級示範推廣。中央財政的資金支持為可再生能源在建築領域的應用提供了有力的資金保障,同時有效調動了社會各方面的積極性,引導了更多的社會資金投入。據統計,2010年,我國光熱、地源熱泵等節能環保產業市場規模超過750億元,建築行業成為可再生能源應用增長最快、效果突出的行業之壹。
2.3地方政府積極出臺配套政策,充分發揮財政政策的引導作用。在財政政策的引導下,各地積極出臺可再生能源建築應用的配套政策,特別是出臺了壹些強制性的推廣政策,為可再生能源在建築領域的大規模應用創造了良好的制度環境。截至目前,北京、河北、上海、江蘇、浙江、深圳、湖北、山東、河南、海南等20多個省市。,制定了“太陽能光熱與建築相結合”的規劃,強制要求12層以下的建築安裝太陽能光熱系統。深圳市規定具備太陽能集熱條件的12層以下新建居住建築,建設單位應當為所有住戶提供太陽能熱水系統;浙江省要求,新建公共辦公建築、保障性住房、12層以下居住建築、建築面積超過1萬平方米的公共建築,應當按照規定標準使用1種以上可再生能源用於采暖、制冷、照明和熱水供應。
3問題及分析
目前,可再生能源在整個建築能耗中的比重仍然較低,可再生能源建築應用的產業發展、技術標準體系建設、開發應用領域仍存在許多亟待解決的問題。
3.1產業技術支撐不夠。我國太陽能產業和熱泵產業缺乏核心技術,普遍存在“大而不強”的問題。在太陽能光熱產業方面,我國太陽能熱水器產能世界第壹,但產業集中度較低,前20強企業集中度約為45%,企業規模普遍較小,競爭力不強;在太陽能光伏行業,太陽能光伏產量與國內需求差距較大,整個行業缺乏核心技術,導致對外依存度較高;在熱泵行業,目前國內大部分廠商都是通過代理國外產品或者主要使用國外原廠配件來組裝產品。企業的R&D和自主創新能力較弱,缺乏包括壓縮機在內的核心機組的生產能力,嚴重依賴進口,國產產品的市場占有率很低。
3.2技術標準和規範不完善。目前,已有多項關於太陽能光伏電池等產品的國家標準頒布實施,但太陽能光伏發電的應用技術,尤其是光伏與建築結合的標準,以及並網建築光伏的相關技術標準還比較缺乏。此外,中國現有的三家光伏產品性能檢測機構均未獲得CNCA授權。此外,我國尚未開展光伏建築應用系統的國際認證,沒有光伏產品的國家檢測機構,標準體系不健全,未開展產品和建築應用系統的認證,不利於規範國內市場,提高產品質量,促進光伏產業發展。對於地源熱泵行業來說,標準規範出臺相對緩慢,從事熱泵工程的生產、設計、安裝、施工隊伍魚龍混雜,技術應用水平較低,部分工程應用存在資源浪費。
3.3可再生能源建築應用發展的廣度和深度不夠壹方面,可再生能源建築的應用項目主要以“點”的形式集中在城市,在廣大城鎮和農村地區的推廣還遠遠不夠。據統計,國家支持的可再生能源建築應用示範項目大多分布在城市。根據清華大學在2006年和2007年夏季組織實施的中國農村能源與環境大規模綜合調查獲得的數據,北京、天津、山西、新疆等地的農村商業能源比例已經超過90%。調查數據表明,要大力推廣可再生能源在農村的應用,提高可再生能源在整個農村生活能源消費中的比重。
另壹方面,開發應用技術路線單壹,多為簡單應用。比如太陽能的利用主要局限於提供生活熱水,而被動式太陽能房屋、太陽能采暖制冷的深度利用非常有限;淺層地熱能需要向海水源、汙水源的多元化、復合化方向發展;應用前景廣闊的技術,如城市生活垃圾、城市沼氣、風光互補等,才剛剛起步。
3.4與建築同步設計、同步施工的能力和水平有待提高。《民用建築太陽能熱水系統應用技術規範》規定,太陽能熱水系統的設計應當納入建築工程設計,與建築工程統壹規劃、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時投入使用。然而,在實際工程應用中,大多數建築設計院和房地產開發商對建築壹體化太陽能熱水系統關註甚少,壹些太陽能熱水器廠商也只是關註建築壹體化的概念,並沒有投入實質性的努力。因此,太陽能熱水系統與建築結合的適用性和系統設計能力亟待提高。
另外,對於太陽能光伏建築的應用,最理想的是壹體化設計、壹體化制造、壹體化安裝,這就要求在建築設計之初就要考慮光伏與建築的結合,要考慮光伏組件的力學性能、建築的美學要求、建築結構與光伏組件電氣性能的協調。目前,我國建築光伏壹體化設計能力薄弱,積累的經驗較少。其中80%左右采用支架安裝的形式,設計階段沒有考慮到光伏系統。要加快標準化設計發展,提高光伏建築壹體化設計能力。
4進壹步完善政策的建議
為進壹步推進可再生能源在建築中的應用,提高可再生能源利用效率,應充分發揮財政職能,加大在技術進步、產業發展和標準完善等方面的支持力度,創新推廣方式,積極發展節能服務業,建立可再生能源在建築中推廣應用的長效機制。
4.1支持技術進步,引導可再生能源產業發展。第壹,更好地把市場培育和產業發展結合起來。在大力推進可再生能源建築應用規模化示範的同時,發揮政府政策的引導作用,實行設備供應商備案制,提高市場準入門檻,加強市場監管,實現對企業的擇優支持。鼓勵優勢企業做強做大,提高產業集中度,為新能源大規模推廣應用提供有力的產業支撐。
在具體操作中,可以在示範城市中定義壹定比例的示範區,並規定這些項目必須使用備案目錄中設備提供商的設備,而其他示範項目可以由項目業主自主選擇,既可以扶持大企業,也可以給小企業留有生存空間。二是加大關鍵技術研發投入。中央財政安排的可再生能源建築應用專項資金支持可再生能源建築應用關鍵技術、產品和設備的研發和產業化,中央財政按照研發和產業化實際投入的壹定比例對相關企業和科研單位進行補貼。同時實施消費者補貼,為新技術的推廣應用創造市場需求。
4.2加快相關規章制度的制定,完善技術標準的指導體系,建立完善的技術標準體系,是推廣可再生能源建築應用的必要技術支撐條件。加快太陽能光熱、光電、地源熱泵設計規則和技術規範的編制和制定。在做好國家標準貫徹執行工作的同時,各地要研究制定太陽能和淺層地熱能在建築領域應用的設計、施工和驗收標準,以及施工方法和圖集。相關企業還應制定其產品在建築領域應用的企業標準,提高應用水平,從而建立從國家、地方到企業,從設計、施工到後期運維的技術標準指導體系。同時,國內技術標準應盡可能與國際標準接軌。
4.3改進推廣方式,促進可再生能源的多元化和深度應用。第壹,實行區域推廣。進壹步將“城市示範”調整為“區域推廣”,對資源豐富、能源消費增長快、地方積極性高的地區實施重點支持和引導,集中連片推進。並註意在廣大農村加大推廣力度,資金和技術適當向農村傾斜。二是實行強制推廣。參照深圳、山東等省市的做法,積極鼓勵地方政府根據當地資源環境條件,出臺強制推廣的政策法規。此外,在廉租房、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設中,廣泛推廣可再生能源,發揮保障性住房的示範和引導作用。三是實施多元化推廣。根據技術進步,及時調整財政支持政策,鼓勵光熱、光電、淺層地熱能、生物質能在建築領域多層次、復合型開發應用,加快發展被動式太陽房、太陽能供熱制冷、汙水源水熱泵等。,充分挖掘潛力,拓展應用的廣度和深度。
4.4實施合同能源管理,促進節能服務業發展,進壹步完善激勵政策,加強行業監管,強化行業自律,營造有利於節能服務業發展的政策環境和市場環境,引導節能服務業健康發展。在可再生能源建築應用示範中,要積極培育能源管理公司等新型市場主體,在可再生能源建築應用示範市縣評選中,考慮是否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服務機制作為壹個因素,調動地方政府推行合同能源管理服務機制的積極性。同時,對於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運營的項目,可根據《合同能源管理項目財政獎勵資金管理暫行辦法》享受財政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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