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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糧食流通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根據《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07號)和《中央儲備糧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88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糧食收購、銷售、儲存、運輸、加工、進出口等經營活動(以下簡稱糧食經營活動),以及地方各級儲備糧的管理。

前款所稱糧食,是指小麥、稻谷、玉米、雜糧及其成品糧;地方各級儲備糧是指市和區、縣人民政府為調節全市糧食供求總量、穩定糧食市場、應對重大自然災害或者其他突發事件而儲備的糧食和食用油。

法律法規對糧食進出口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市發展改革部門和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重要糧食品種的總量平衡、宏觀調控和結構調整,編制糧食流通中長期規劃;負責會同財政部門制定地方儲備糧總規模、總體布局和動用的宏觀調控意見,指導和協調儲備糧管理工作。

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是本市糧食流通和地方儲備糧的主管部門,負責糧食流通的行政管理和行業指導,以及地方儲備糧的行政管理和儲存安全,監督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和各項規章制度的執行。

質量技術監督、工商、衛生、價格、食品藥品監管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與糧食流通和地方儲備糧有關的工作。

區、縣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糧食的生產、流通、安全和本級儲備糧的管理。第二章應急管理第四條市人民政府應當采取必要的經濟和行政措施,加強對糧食市場的調控,保持全市糧食供求總量基本平衡和價格基本穩定。第五條建立和完善糧食風險基金制度。財政部門應當確保糧食風險基金依法專款專用,並負責監督管理其使用。第六條當糧食供求關系發生重大變化,糧食價格明顯上漲或者可能明顯上漲時,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法采取價格幹預措施。第七條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監測和分析糧食市場供求狀況,建立糧食供求抽查制度,定期發布糧食生產、消費、價格和質量等信息。

各區縣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糧食供求統計平衡調查機制,做好上述信息收集工作。第八完善應急糧食體系建設。各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天津市糧食應急預案》(津市政〔2006〕5號),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區縣糧食應急預案。

各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同級糧食應急預案,在職責範圍內做好糧食應急相關工作。第九條在重大自然災害、重大疫情或者其他突發事件引發糧食緊急情況時,啟動糧食應急預案。

市級糧食應急預案的啟動,由市發展改革、商務、糧食等有關部門根據《天津市糧食應急預案》的規定提出,報市人民政府決定,並依法向國務院報告。

區縣糧食應急預案的啟動,由本級人民政府按照規定程序決定,並報市人民政府。

各級糧食應急預案的終止參照本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執行。第十條糧食應急預案啟動後,各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負責,加強協作;糧食經營者應當按照政府要求承擔應急任務,服從統壹安排和調度,保證應急工作需要。第十壹條糧食行業協會和相關中介組織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在維護糧食市場秩序中發揮監督和協調作用。第三章經營管理第十二條個體工商戶常年以營利為目的收購糧食,或者年收購量達到50噸的,必須取得糧食收購資格。

年收購量在50噸以下的個體工商戶從事糧食收購活動,不需要申請糧食收購資格。第十三條申請糧食收購的經營者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具有當年營運資金的驗資報告和貸款資格證明材料,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30萬元,個體工商戶須具備3萬元以上的營運資金籌集能力;

(二)有與收購業務相適應的固定經營場所,倉儲設施符合儲糧要求,自有或租賃倉庫面積不少於500平方米;

(三)具有保證收購糧食價值準確的計量手段和糧食質量檢測手段或者委托的法定檢測單位;

(四)具有兩名以上熟悉糧食倉儲知識的專業人員。第十四條申請從事糧食收購活動,應當依法向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取得糧食收購資格的,應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並在經營範圍中註明糧食收購。

按照第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不需要取得糧食收購資格的,應當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並在經營範圍中註明收購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