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私營老板沒有合法登記,或者雖然合法登記的外來務工人員未滿16周歲,或者男滿60周歲,女滿50周歲(管理和技術崗位滿55周歲),屬於聘用合同關系。在工作之外發生意外死亡,私人老板不承擔賠償責任,出於人文關懷可以給予補貼。因工意外死亡,私營老板按以下標準賠償:
1.喪葬費為所在省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6個月。
2.死亡賠償金按照所在省市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計算,按照20年的標準計算。但60周歲以上的,每增加壹年,年齡減少壹歲;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3.按照所在省市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是未成年人的,按十八周歲計算;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應當計算為20年。但60周歲以上的,每增加壹年,年齡減少壹歲;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職工在工作中發生事故死亡,職工本人對事故有過錯的,應當根據過錯在事故中的作用減輕私營老板的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八條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壹)治療工傷的醫療費和康復費;
(2)住院夥食補貼;
(三)在統籌地區外就醫的交通、住宿費用;
(四)安裝和配置殘疾人輔助器具的費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六)壹至四級傷殘職工的壹次性傷殘津貼和按月傷殘津貼;
(七)勞動合同終止或解除時應享受的壹次性醫療補助金;
(八)因工死亡人員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因工死亡補助金;
(九)勞動能力鑒定費。
第三十九條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由用人單位按照國家規定支付:
(壹)工傷治療期間的工資和福利待遇;
(二)五級、六級殘疾職工的月傷殘津貼;
(三)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時應當享受的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第四十壹條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
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