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及其他相關問題,如移民安置計劃的編制和審核。
鄧鄭雪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破產安置辦公室主任
改革開放以來,為了有效地進行國有企業改革和結構調整,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國有企業退出機制的法律法規,1986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破產法(試行)》。隨著國有企業改革的逐步深入和破產法本身的局限性,國有企業關閉破產過程中長期積累的壹些實際問題,特別是涉及職工安置和權益保護的問題,很難得到解決。90年代中期以後,國家加大結構調整力度,先後出臺了壹系列關於國有企業關閉破產的相關文件,對職工安置做出了規定。這些政策的出臺,為妥善安置職工提供了政策支持和保障,為進壹步補充和完善政策奠定了基礎。特別是近年來,國有企業通過改制、兼並、重組、破產,基本實現了脫困。但是,我們應該清醒地認識到,國有企業改革中的職工安置還有許多問題需要進壹步研究和解決。
國有企業關閉破產存在的主要問題可以概括為“壹個大問題、兩個多問題、三個難”。“壹大”是指企業關閉破產的資金缺口大;“兩多”是指企業欠賬多,歷史欠賬多;“三難”是企業資產變現難、社會職能轉移難、職工安置難。多年來的實踐表明,職工安置是我們目前遇到的政策性最強、最復雜、操作性最強的工作。難點在於企業倒閉破產需要處理大量的歷史遺留問題,難點在於要處理各種復雜的情況。目前職工安置主要存在以下問題:壹是退休人員養老、醫療等社會保險費用缺口較大;二是企業難以移交社會職能和公共設施人員;第三,大型集體企業不能順利剝離;四是歷史欠費多;第五,資源枯竭礦山的工人很難再找到工作。
壹、關閉破產企業職工安置的主要政策依據
除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外,目前,國有企業破產職工安置按其適用範圍的不同主要分為三類:
第壹類是國發[1994]59號和國發[1997]10號,原適用於國家確定的111試點城市,現擴大到各地方企業和部分中央、下放企業;第二類是郭躍[1999]33號文,原適用於遼寧部分煤炭、有色金屬礦山,現已擴大到部分中央和下放企業、軍工企業、軍工安保企業、有色金屬工業和商業企業以及國務院特別批準的企業;第三類是沒有。中發[2000]11號及相關配套政策,原適用於中央所屬資源枯竭型煤炭、有色金屬礦山,現擴大到中央所屬三線軍工企業、黃金礦山、地方資源枯竭型礦山和國務院特別批準的企業。近年來,國家也制定了壹些行業政策和相應的勞動保障政策。這些政策可以概括為:老工人“養”;原固定職工(全民所有制職工)“壹次性安置”;合同工的經濟補償;集體企業職工分類待遇等。為進壹步做好關閉破產企業職工安置工作,鐘發[2002]12號文件明確提出,“實行政策性關閉破產的企業職工安置方案,必須經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並報當地政府企業兼並破產和職工再就業工作協調小組審批。職工安置計劃和社會保障措施不明確、資金不到位的,不得進入破產程序。“妳為什麽要提出這樣的要求?近年來,在企業關閉破產過程中,壹些地方或部分企業未能及時落實企業破產所需資金,職工權益受到不同程度侵害,導致職工持續上訪,部分地區發生大規模不穩定事件,引起中央高度重視。12號文件提出的要求是從多年的經驗教訓中總結出來的。主要目的是妥善安置職工,切實保障職工合法權益,確保企業關閉破產工作順利實施。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在這項工作中承擔了重要責任。
為貫徹落實12號文件精神,今年2月,全國企業兼並破產和職工再就業工作領導小組下發了《關於做好關閉破產國有企業職工安置準備工作的通知》([2003]4號),其中提出“由企業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保障部門負責組織職工關閉破產中央下放企業,3月,為做好職工安置方案審核工作,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下發了《關於做好關閉破產國有企業職工安置方案審核工作的通知》(勞社部函[2003]35號),進壹步明確了審核的範圍、內容和要求。
二、關於職工安置計劃和註意的問題。
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和地方實際,目前職工安置的主要方式有:壹是提前退休;二是領取壹次性安置費,尋求自主創業;三是領取經濟補償金,進入失業保險;四是利用關閉破產企業的有效資產進行重組安置;第五,由當地社區或退休人員管理服務機構進行安置;第六,其他企業招聘或轉崗。
企業在制定職工安置計劃時,應當根據企業實施的有關關閉破產政策和人社部發〔2003〕35號等文件的要求,在職工安置計劃中明確企業各類職工的基本信息、職工安置渠道和安置所需資金、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和社會保險費繳納、工傷職工和退休人員保障計劃、職工權益保障計劃。企業在制定職工安置計劃過程中,應及時與當地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溝通協調。職工安置計劃編制完成後,企業必須將準備工作材料和職工安置計劃報送當地勞動保障部門審核。中央和下放企業須報省級勞動保障部門審核。由於不同的企業執行不同的政策,在制定職工安置計劃時應把握以下幾個問題:
(壹)關於職工安置
1.關於全民所有制職工(原固定工)安置:11號文件主要規定:壹是提前五年退休;二、特殊工種工人提前退休10年;第三,不能提前退休的人有兩種選擇:要麽領取經濟補償金進入失業保險,要麽領取壹次性安置費找工作。但33號只提出領取壹次性安置費,59號和10號不僅提出領取壹次性安置費,還規定了提前5年退休的原則。
2.特殊工種提前退休人員的範圍:提前退休人員的範圍是全民所有制職工和從事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種的職工,但這些人提前退休有年限。僅文檔編號11真正解決了關閉破產企業特殊工種的問題。但在33號、59號、10號文件中,10不存在特殊工種提前退休的問題。
3.關於合同制工人的安置:根據國家現行有關政策,合同制工人不能享受全民所有制職工和特殊工種的提前退休政策,應按國家有關政策和勞動部發[1994]481號文件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符合條件的,應當享受失業保險待遇。59號和10號文件沒有明確規定合同制工人能否領取壹次性安置費。有的地方合同制工人要求像全民所有制職工壹樣領取壹次性安置費,依據是勞動和社會保障部1998號給山西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的復函(勞社廳函[1998] 1658)目前該文件已廢止,不能再作為合同制工人索要壹次性安置費的依據。
4.關於混合工人的認定和集體企業職工的待遇:這兩類人員的待遇是11號文件中的政策開放。目前其他政策包括新制定的行業政策都沒有相應的規定。混工的認定在國領導組[2000]33號文件中已經明確,應把握1992的界限。需要註意的是,集體企業中提供勞務的人員不屬於混合工人的範圍。這裏所說的集體企業是隸屬於關閉破產礦山的集體企業,而不是其他集體企業。關於集體企業職工安置問題,33號文件只提出由當地政府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負責安置,59號和10號文件沒有明確提出解決辦法。
5.工傷(職業病)職工的鑒定與待遇:國領導組[2000]33號文件規定,資源枯竭礦山工傷職工按照《工傷與職業病職工傷殘程度鑒定規定》(GB/T 16180-1996)進行鑒定。但在現行政策中,對已參加工傷保險的關閉破產企業職工的醫療費用如何處理,對工傷加重或舊病復發職工的醫療費用如何處理,對未實行工傷保險制度職工的工傷保險問題, 以及266號文件實施前已經成為工傷的人員如何認定和享受待遇,目前《工傷保險條例》已經正式頒布,自2004年6月65438+10月1日起實施。 我們部門正在研究如何銜接這些政策。
6.利用關閉破產企業有效資產安置職工:關閉破產企業的有效資產是什麽?在中央出臺的主輔分離配套文件中已經明確:即關閉破產企業的有效資產是指破產企業政策性關閉中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並具有壹定盈利能力的資產。國家領導小組[2000]33號文件明確提出了破產企業重組問題:即將關閉破產企業的有效資產重組為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企業的,應將應付給職工的經濟補償金或壹次性安置費折合成企業股份,由職工本人持有。此後,不再以職工以前的工齡作為計算經濟補償金的年限。企業重組後,員工的身份也會發生變化,不能再搞國有身份。這壹重組原則適用於破產企業的政策性關閉。
7.關於12號文件提出的國有企業關閉破產需安置人員的認定:壹是領取經濟補償金和享受失業保險期間未再就業的人員;二是領取壹次性安置費後未再就業的。主要考慮的是這些人重新找到工作非常困難,他們所在的困難國家應該給予幫助和支持。這些人經當地勞動保障部門認定後,可按規定申領《再就業優惠證》,享受再就業的各項優惠政策。
8.關於關閉破產企業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問題:2002年,人事部、中組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聯合下發了《關於認真解決部分在企業工作的軍隊轉業幹部生活困難的通知》(人發〔2002〕82號),對解決軍隊轉業幹部生活困難、做好破產企業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提出了要求。今年,中辦[2003]29號再次明確提出要求。各地要按照中央的要求,認真解決關閉破產企業轉業幹部的安置問題。
(二)關於關閉破產企業退休人員管理和養老保險費用統籌以外的項目。
1.關於退休人員管理:為解決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問題,國務院和我部在有關文件中多次強調,要將企業退休人員納入社會化管理,保障退休人員養老金。11號文件明確提出,關閉破產礦山的退休人員全部交由地方統壹管理,養老保險實行省級管理,養老金實行社會化發放,退休人員由社區管理機構管理。12號文件再次提出,中央企業關閉破產,地方和中央有關單位組成聯合工作組,統籌做好退休人員管理、企業辦社會職能移交和職工安置工作。
2.統籌項目外的養老保險費用如何處理:這是各類破產企業員工非常關心的問題。11、33號文件均提出,原則上不考慮項目外的養老保險費用。但對於確實需要保留的項目,33號文件提出:從中央財政專戶產業統籌基金結余中壹次性適當補助;11號文件提出,缺口較大的,經勞動保障部、財政部核實後,中央財政給予壹次性適當補助。國家領導小組[2000]33號要求基金缺口證明應為省級以上文件。59號和沒有。10對此沒有明確規定。
(三)關於社會職能轉移人員享受破產政策問題。
國家領導小組〔2000〕33號文件規定,除破產礦山職工大學職工外,其他社會職能移交部門人員不能直接享受關閉破產安置政策。這是對資源枯竭礦山關閉破產的特殊政策。33號、10號、59號無此規定。社會職能轉移人員的安置按照相應文件的有關規定執行。
(四)關於企業欠繳社會保險費的結算和核實。
根據國家有關法律和政策,企業應按規定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清償拖欠的社會保險費。為解決破產企業社會保險相關費用的清償問題,近年來,我部多次發文:對清償欠費確有困難的企業,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同意、勞動保障部門審核、財政部門審核、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核銷其欠繳的養老保險費,包括長期欠費,但企業繳費中應計入職工個人賬戶的部分除外。職工按規定的個人繳費比例補足個人賬戶資金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按規定及時入賬,職工的繳費年限予以認可。
關於社會保險關系的銜接。
文件編號11規定,關閉破產礦井職工終止勞動關系後被其他單位錄用的,由用人單位和個人繼續按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勞動關系終止後未被其他單位聘用並自願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勞動者,可參照個體工商戶的參保辦法繼續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繼續參加養老保險的,破產安置前的養老保險繳費年限、視同繳費年限和安置後的繳費年限可以合並計發養老金。安置後未再就業且不再繼續繳費的,保留原養老保險關系;達到退休年齡時,根據破產時的繳費年限和視同繳費年限,按有關規定計發基本養老金。
對於企業破產後需要異地安置的職工養老保險接續,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相關文件規定,只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賬戶檔案,不轉移個人賬戶基金。跨統籌安置的,除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賬戶檔案轉移外,個人賬戶資金也會轉移。
以上規定是破產企業職工社會保險關系關閉的基本政策,也適用於執行59號、10號、33號文件的破產企業關閉。
三、職工安置計劃的審核及應註意的問題。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認真審核企業上報的職工安置方案。
(壹)勞動保障部門在收到企業提交的準備材料後,應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職工安置計劃的審核。審核時,應按照勞社部發[2003]35號文件的要求,對職工安置計劃中的相關內容進行逐項審核。對提前退休人員、特殊工種工人、混合崗位集體工人和享受再就業扶持政策人員及時進行認定。
(二)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應審查實施企業關閉破產的政策依據和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的職工安置方案決議。凡職代會通過率低的地方,要責令企業進行整改。
(三)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應指導和幫助企業完善職工安置計劃和社會保障措施不明確的;對於企業存在的困難和問題,要及時協調有關部門幫助解決;對於企業所欠的社會保險等費用,要提出相應的措施和解決辦法。
(四)審核工作結束後,勞動保障部門必須按規定逐壹填寫“職工安置計劃審核意見”,明確簽署是否同意進入破產程序的意見。
(五)各省(市)勞動保障部門對中央下放破產企業的審核意見,連同企業關閉破產準備工作材料壹並報送全國領導小組審核。地方關閉破產企業如何申報審核,由各省(市、區)勞動保障部門結合本地實際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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