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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新國十條”相關細則

保險“新國十條”相關細則

《意見》強調,各地區、各部門要充分認識加快發展現代保險服務業的重大意義,加強溝通協調,形成工作合力,確保各項措施落實到位,促進現代保險服務業有序健康發展。以下是我隨身攜帶的保險“新中國十條”的相關詳情。希望對妳有幫助。

財政支持巨災保險

“新國十條”正式確立了保險業的發展目標。到2020年,基本建成適應我國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的保障全面、功能完善、安全穩定、誠信規範、服務能力、創新能力和國際競爭力強的現代保險服務業,努力從保險大國向保險強國轉變。屆時,保險深度(保費收入/GDP)將達到5%,保險密度(保費收入/總人口)將達到3500元/人。

具體來說,保險將發揮社會“穩定器”和經濟“助推器”的作用,成為政府、企業和居民風險管理和財富管理的基本手段,成為提高保障水平和質量的重要渠道,成為政府改善公共服務和加強社會管理的有效工具。

壹位財險人士表示,“新國十條”從政策和制度層面對保險服務的社會管理更加細化,保險的發展目標與保險在成熟市場發揮的作用相壹致。保險市場的發展與國民經濟密切相關。發掘經濟發展過程中的保險需求,需要政府的引導和投入,如巨災保險、養老保險、責任保險等領域,保障和改善民生。

備受關註的巨災保險制度在“新國十條”中正式落地,要求逐步形成有財政支持的多層次巨災風險分散機制。

如果說三中全會《決定》明確了要不要構建巨災保險制度,那麽“新國十條”則著重解決了“怎麽構建”的問題,即構建以制度建設為基礎、以商業保險為平臺、以多層次風險分擔為保障的巨災保險體系。同時也解決了兩個特別關鍵的瓶頸:財政支持和巨災保險基金的建立。

目前,深圳的巨災保險試點已於今年6月率先啟動,但雲南地震保險方案出臺的時間卻壹再推遲,主要原因是地方財政資金難以配套。對此,王鶴表示,試點工作面臨很多基礎問題,不是地方政府自己能夠解決的,而“新國十條”恰恰回答和解決了這些問題。下壹步是兩手抓,長遠來看,抓巨災保險立法;當前,應重視巨災保險基金平臺建設,通過中央基金的統籌協調,解決試點中面臨的困難和問題。

養老服務業不等於養老地產。

同樣,為了服務民生,“新國十條”賦予保險“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支柱”的稱號,明確界定了保險所扮演的三個角色,即個人和家庭商業保障計劃的主要承擔者、企業發起的養老健康保障計劃的重要提供者、社會保險市場化運作的積極參與者。

“新國十條”明確提出保險業要“投資養老服務業,促進保險服務業和養老服務業融合發展”,並首次明確要求加強養老產業和健康服務業的土地保障。王鶴認為,這是最容易被誤解的地方,養老服務業不等於養老地產。養老地產是養老服務業的壹部分,甚至只是壹小部分。保險行業切不可只盯著養老地產,可能會誤入歧途,不僅違背“新國十條”的初衷,還會錯失機遇。

王鶴進壹步表示,保險行業要從社會管理的角度來觀察、思考和解決中國的老齡化問題,從推動中國養老服務業的角度來看待自身的作用和發展。首先要重視社區養老產業的發展,這無疑是中國養老的重要基礎。因此,通過與保險的結合,探索創新社區養老資源建設的新模式大有可為。其次,要註意利用保險資金和信貸兩大優勢,實現與相關產業的協同和融合,比如通過養老地產(REITs)產品的證券化,探索與養老產業的深度融合。

此外,“新國十條”還提出發揮責任保險在化解矛盾糾紛中的作用。強化政府引導、市場運作、立法保障的責任保險發展模式,將環境汙染、食品安全、醫療責任、醫療事故、執業安全、校園安全等與公共利益密切相關的領域作為責任保險發展重點,探索強制責任保險試點。

上述財險人士表示,目前責任保險在財險中的份額很小,強制責任保險試點進展略顯緩慢。在保險發揮相應作用的同時,也要明確政府與保險業的社會職能劃分。責任保險的發展離不開良好的法律環境和配套的金融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