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農業投資,是指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農業基本建設的投資,用於支援農村生產的支出,農業部門的業務費,農業科技三項費用(新產品試制、中試和重要科研),挖掘農業企業潛力的資金,以及省內外、國內外各方對農業的投資和各種農業貸款。第三條農業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應當遵循宏觀調控、統籌安排、分工負責、嚴格管理的原則,堅持科學決策、保證重點、厲行節約的原則,提高農業資金的使用效益。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負責農業資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
各級人民政府的計劃、財政、科技、農業、林業、水利、農發、畜牧、水產、農墾、農業機械、氣象、審計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農業資金的籌集、分配、使用、管理和監督。
涉農金融機構負責農業貸款。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執行本條例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以及檢舉揭發違反本條例行為的有功人員,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資金來源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必須采取措施,逐步增加農業投入,提高農業投入的整體水平。各級財政對農業投入的年增長率應高於同級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增長率。第七條省人民政府的經常性農業投資包括:
(壹)地方預算內基本建設總投資中的農業基本建設投資應當占地方預算內基本建設總投資的35%以上,大型水利工程建設應當適當增加農業投資,多渠道籌集資金;
(2)用於支持農村生產的支出和農業部門的業務費不低於財政支出的12.5%;
(三)科技三項費用中用於農業的部分不得低於科技三項費用的35%;
(四)農業企業挖潛資金應占財政支出挖潛資金的10%以上。第八條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和縣級人民政府經常性農業投資包括:
(壹)地方總體基本建設預算中農業基本建設投資部分應占地方總體基本建設預算投資的30%以上;
(二)財政支出中支持農村生產支出的比重要逐年提高,並盡快恢復到“五五”期間的最高水平;
(三)農業部門的事業費應得到保障並逐年增加;
(四)科技三項費用中用於農業的部分不得低於科技三項費用的百分之四十;
(五)農業企業挖潛資金應占財政支出挖潛資金的10%以上。
農業比重較小的市轄區,可以在確保每年財政農業投入穩定增長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地確定其經常性農業投入的適當比例。第九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提取和籌集預算外資金和農業項目扶貧資金,安排以工代賑資金。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規定,設立各種農業專項資金,用於農業開發、植樹造林、水利專項建設等。第十壹條鄉級人民政府按照不低於稅後利潤的5%提取工業反哺農業資金,專戶儲存,用於本鄉、村發展農業生產。第十二條涉農金融機構應確保涉農貸款增速高於各項貸款平均增速,優先安排涉農貸款,確保及時足額到位。
農業貸款規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拓寬資金來源,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運用稅收、價格、信貸等手段,鼓勵和引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和社會各方面增加對農業的投入,采取措施擴大農業利用省內外資金的範圍和規模。第三章資金使用第十四條農業資金必須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或者挪用。第十五條農業基本建設投資應當按照支持國家農業基本建設項目、支持引進外資項目、省重點項目和其他項目的順序安排。第十六條扶持農村生產支出用於小型農田水利和水土保持補貼、扶持農村合作生產組織資金、農業技術推廣和植物保護補貼、農村草原和畜禽保護補貼、農村造林和護林補貼、農村水產補貼、農業發展專項資金和發展糧棉生產專項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