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遇到這種情況,要及時處理。自然,在重復保險的幾種情況下,應在保留保險關系的同時,立即終止重復保險關系。如果有重復醫療保險,要及時了解保險規定,做好退保準備,避免損失。
壹、參保人員個人壹次性繳納的醫療保險費,經審核符合享受醫療保險費率優惠和財政補貼條件的,如果參保人員已按照規定的繳費基數和比例繳費,可申請退還應享受的待遇和補貼。
二、如不按規定的繳費基數和比例繳費,應根據縣區在市級統籌前的繳費標準,由縣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核定退款金額,並提出退款申請。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審核後,報市社保局復核。經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批準後,可退還費用。
三、個人參保按年度正常繳費,經審核符合醫療保險優惠政策,但轉為職工參保或死亡的,按醫療保險優惠政策金額計算。
4.個人參保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已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參保繳費,同時以個人身份參加了職工醫療保險,形成重復繳費。本人可在次年申請退還重復期間個人已繳納的費用。
但是,在下列情況下,醫療保險不予退還
壹是參保人同時在兩個以上參保單位繳納醫療保險費,其單位繳納的醫療保險費不予退還,個人賬戶合並。
二、被保險人同期參加職工和居民醫療保險的,重復繳費部分不予退還。
三、年度社會工資公布前,單位為其停止或轉移醫療保險關系,社會工資公布後,其職工醫療保險繳費和個人賬戶不再清算和退還。
四、個人參保或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參保人自願選擇按第壹檔和第二檔繳費,不得以退保或檔為名要求退回已繳納的醫療保險費。
五、個人參保按壹個標準每年繳費,並在保險有效期內死亡的,納入統籌基金,大額醫療保險費不予退還。
六、市級統籌前,參保人員在本市不同地區重復繳費部分不予退還,其個人賬戶按規定合並。建議咨詢當地社保局是否可以退保。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十五條
國家建立和完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個人繳費和政府補貼相結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員、喪失勞動能力的殘疾人、低收入家庭中6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由政府補貼。
第二十六條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退休後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未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可以繳費至國家規定的年限。
第二十八條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和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
第九十條。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擅自變更社會保險費繳費基數和費率,導致少繳或者多繳社會保險費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責令追回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或者退還不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