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企業資金出借民營企業:國有企業資金借給私人企業,應當適用民間借貸的規定。只要有相應的手續,屬於正常的企業間資金拆借。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十壹條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它們相互之間為生產、經營需要訂立的民間借貸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情形外,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壹、哪些情況國有企業對外拆借資金不合法:1、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2、以向其他企業借貸或者向本單位職工集資取得的資金又轉貸給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4、壹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5、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6、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7、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8、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二、企業拆借資金的程序:企業如通過中介機構進行資金拆借,必須經過以下程序:1.交存拆借基金。參加有組織的企業資金拆借活動,壹般先要向“服務中心。“調劑中心。或“財務公司”等交存壹定的“準備金”,作為企業的互助基金。2.申請拆借。在企業資金發生短缺而準備拆借時,必須先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請,填寫拆入資金申請書,註明所需金額、用途、時間等內容。3.主管部門審批。申請書要經過主管部門審查,認為符合有關規定的,才能批準拆借。4.劃轉拆款。申請書壹經批準,“調劑中心”等即可根據拆入企業要求的時間向其提供拆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