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實施科技興林,普及林業科學技術知識,鼓勵林業科學研究和技術發明,提高林業科學技術水平。第五條植樹造林、保護森林是公民的義務。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全民義務植樹,開展植樹造林活動。第六條市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森林資源管理工作。縣(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和市區的區人民政府指定的林業工作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森林資源進行統壹管理、檢查和監督。鄉鎮林業工作站在縣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的雙重領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森林資源的具體管理工作。
在城市規劃區內,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承擔的綠化及相關管理工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建立地方林業發展基金制度。
地方林業發展基金由國家和地方人民政府對林業的投入、森林生態效益和社會效益補償費、森林植被恢復費、育林費、國有森林資源資產轉讓費、造林綠化專項資金、森林資源恢復專項資金、森林植物檢疫費、林業建設保護費以及通過其他方式籌集和獲得的資金組成。
地方林業發展基金的使用範圍是:林木良種培育和造林、森林保護支出、林業固定資產更新改造、林業科學研究、技術推廣、宣傳教育、林業綜合開發和多種經營。
各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林業發展基金的使用管理。各級財政、審計部門要加強對林業發展基金的監督和審計。第八條森林資源管理實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長任期目標責任制,森林資源的消長作為考核主要負責人政績的重要依據。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在植樹造林、森林資源保護和森林資源管理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或者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植樹造林第九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植樹造林規劃。
制定造林規劃,必須兼顧森林的社會效益、生態效益和經濟效益。倡導發展生態經濟型林業。第十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各行各業和城鄉居民完成綠化規劃確定的任務。各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為植樹造林提供指導和服務。鄉級人民政府應當保證壹定數量的農民義務工和勞動積累工投入造林。第十壹條國有宜林荒山荒地,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使用管理單位種植;集體所有的,由集體經濟組織負責植樹造林。鐵路、公路、河流、湖泊、水庫兩側,由有關主管部門因地制宜地進行綠化;工礦區、機關、學校、軍營以及農場、牧場、漁場經營區域的綠化,由各單位負責。不能完成綠化任務的,由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下達限期綠化任務。逾期不能完成的,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委托其他單位造林。所發生的壹切費用,由未完成綠化任務的單位承擔。
各級人民政府鼓勵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在宜林的荒地、荒坡、溝渠植樹,林權歸林農所有。第十二條植樹造林應當遵守造林技術規程,科學造林,做到植樹造林、精心培育、及時撫育、合理密度、加強保護。當年造林成活率和3年後保存率應分別達到85%和80%。第三章森林資源保護第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建立護林組織,負責森林保護。各森林經營單位和村民委員會應當訂立護林公約,配備專職護林員,組織群眾護林,落實管護責任制。
護林員的主要職責是宣傳有關林業法律法規,巡護森林,預防火災,報告火災,制止破壞森林資源的行為。
專職鄉村護林員由鄉級人民政府提名,縣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縣級人民政府任命,並頒發證書、佩戴標誌。護林員應當與鄉級人民政府簽訂責任書。護林員的報酬從鄉或村的林業收入中支付。林業收入不足或者暫時沒有的,由當地鄉級人民政府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