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股票大全官網 - 基金投資 - 信托型私募基金的信托型私募基金的當事人

信托型私募基金的信托型私募基金的當事人

1.委托人。

委托人即信托型私募基金的投資人。投資人有權了解其信托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並有權查閱、復制與其信托財產有關的信托帳目以及其他相關文件。投資人在信托公司不當管理運用、處分信托財產時,可以解任信托公司並要求信托公司賠償損失。由於信托型私募基金存在較高的風險,因此僅適用於具有較強風險承受能力的投資人。《信托公司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管理辦法》明確了參與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的委托人應該是合格投資者,其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之壹:壹是投資壹個信托計劃的最低金額不少於100萬元人民幣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二是個人或家庭金融資產總計在其認購時超過100萬元人民幣,且能提供相關財產證明的自然人;三是個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內每年收入超過20萬元人民幣或者夫妻雙方合計收入在最近三年內每年收入超過30萬元人民幣,且能提供相關收入證明的自然人。同時,《信托公司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管理辦法》在不限制合格機構投資者數量的基礎上,規定單個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的自然人人數不得超過50人。

2.受托人。

根據《信托公司管理辦法》的規定,未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信托業務,因此信托計劃的受托人只能是經中國銀監會批準,並領取金融許可證的信托公司。信托型私募基金中信托公司有權依照信托文件的約定取得報酬,但也應承擔如下義務:(1)忠實義務。忠實義務是信托公司承擔的最基本義務,它是指信托公司必須以投資人的利益作為處理信托財產的唯壹目的,不得將信托財產轉為其固有財產,不得有損害信托財產的行為。不得利用信托財產為自己或第三人謀取利益,否則所得利益歸入信托財產。(2)謹慎義務。投資人將信托財產委托給信托公司後,信托公司作為受托人完全以自己的名義對信托財產進行管理和處分,具體應依照信托合同等信托文件的規定,本著投資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則進行。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財產,必須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3)分別管理義務。信托公司應將自己的固有財產與信托財產分開進行管理、分別記賬。

3.受益人。

按照壹般的信托理論,受益人是在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權的人,受益人可以為委托人,也可以為委托人之外的其他人。但《信托公司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管理辦法》規定參與信托計劃的投資人必須為唯壹的受益人,除投資人之外的任何其他人不得為受益人。此外,信托計劃的全體受益人組成受益人大會,決定信托計劃文件未事先約定的提前終止信托合同或者延長信托期限、改變信托財產運用方式、更換受托人等重大事項。4、保管人。為了控制風險,信托財產雖然由信托公司進行管理和運用,但應當保管在經營穩健的商業銀行。信托公司依據信托計劃文件需要運用信托資金時,應當向保管人提供信托合同以及資金用途說明。這種模式的好處壹方面在於約束信托公司自覺守法經營,另壹方面在信托公司違反法律或者信托合同規定運用信托資金時,保管人可通知信托公司糾正並可報告銀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