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資企業在執行新企業會計準則制度後,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第38號——首次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將首次執行日的企業職工福利費余額轉入應付職工薪酬(職工福利費)。在第壹個執行日之後的第壹個會計期間,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的規定,根據企業實際情況和職工福利計劃確認應付職工薪酬(職工福利),並按其金額與原應付職工薪酬(職工福利)的差額調整管理費用。假設企業2006年6月5438+2月31日應付福利費貸方余額大於企業實際職工福利計劃應付金額。根據首次執行準則的規定,上述兩個數字的差額將在首次執行日後的第壹個會計期間從管理費用中轉回。
同時,根據財政部2007年3月20日《關於執行修訂後的《關於有關問題的通知》(財企〔2007〕48號)規定,“修訂後的《企業財務通則》執行後,企業不再按工資總額的65,438+04%計提職工福利費,2007年已計提的職工福利費應沖回。截至2006年6月5438+2月31日,應付福利費賬面余額(不含外商投資企業從稅後利潤中提取的職工福利費和獎勵基金余額),除上市公司另有規定外,應在下列情況下分別處理:
1.余額為虧損的,轉入2007年初未分配利潤,2007年初未分配利潤為負的,依次用任意公積金和法定公積金彌補;如仍不足彌補,則以2007年及以後年度實現的凈利潤彌補。
2.結余為結余的,應當繼續按照原規定使用,結余用完後,按照修訂後的《企業財務通則》執行。企業實施公司制改制或產權轉讓的,應符合《財政部關於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財企[2005]12號)規定轉增資本公積。
由於會計準則和財務通則與國家稅收制度的差異,在稅務處理方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做好2007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的補充通知》(國〔2008〕264號),2007年度企業職工福利費仍按應納稅工資總額的14%扣除,未使用部分應累計計算。2008年及以後年度發生的職工福利費,從以前年度已計提但未實際使用的職工福利費余額中扣除,不足部分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扣除。企業以前年度計提但未實際使用的職工福利基金余額,已在稅前扣除,屬於職工權益。改變用途的,應調整增加應納稅所得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