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參保人員就醫購藥必須到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或憑定點醫院醫生開具的醫療處方到社會保險機構確定的定點零售藥店購藥。
(2)參保人員在就診過程中發生的醫療費用,必須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的範圍和支付標準,做到按規定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
(三)參保人員符合基本醫療保險支付範圍的醫療費用中,高於社會醫療統籌基金起付標準、低於最高支付限額的部分,由社會醫療統籌基金統壹比例支付。
法律依據:《國務院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五、加強醫療服務管理,需要確定基本醫療保險的服務範圍和標準。勞動保障部會同衛生部、財政部等有關部門制定基本醫療服務的範圍、標準和醫療費用結算辦法,制定國家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和相應的管理辦法。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根據國家規定,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本地區相應的實施標準和辦法。
基本醫療保險由定點醫療機構(含中醫醫院)和定點藥店管理。勞動保障部會同衛生部、財政部等有關部門制定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藥店資格審批辦法。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按照中西醫結合的原則,兼顧基層、專科和綜合醫療機構,負責確定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藥店,並與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藥店簽訂合同,明確各自的責任、權利和義務。在確定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藥店時,要引入競爭機制。勞動者可以選擇多家定點醫療機構就醫、購藥,也可以憑處方在多家定點藥店購藥。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定點藥店購藥事故處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