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65438年3月1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令第90號發布)
第壹條為規範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行為,促進證券市場發展,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是指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批準,在國家外匯管理局(以下簡稱國家外匯管理局)核準的投資額度內,利用境外人民幣資金投資境內證券的境外法人。
第三條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依法對合格人民幣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進行監督管理,中國人民銀行(以下簡稱人民銀行)依法管理合格人民幣投資者在境內開立的人民幣銀行賬戶,國家外匯管理局依法管理合格人民幣投資者的投資額度,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管理局依法對合格人民幣投資者的資金匯入匯出和匯入進行監控管理。
第四條合格人民幣投資者開展境內證券投資業務,應當委托具有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資格的境內商業銀行作為托管人負責資產托管業務,並委托境內證券公司代理買賣證券。
合格人民幣投資者可以委托境內資產管理機構管理境內證券投資。
第五條申請人民幣合格投資者資格,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財務穩定、信用良好、註冊、經營資格等符合中國證監會的規定;
(二)公司治理和內部控制有效,從業人員符合所在國家或者地區的相關資質要求;
(三)經營行為規範,最近三年或者自成立以來未受到當地監管部門的重大處罰;
(四)中國證監會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中國證監會對合格人民幣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業務進行資格審查,並自收到完整申請文件之日起6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決定批準的,予以書面答復,並頒發證券投資業務許可證;決定不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七條取得境內證券投資業務資格的合格人民幣投資者,應當持下列材料向國家外匯局申請投資額度:
(壹)申請報告,包括申請人基本情況、資金來源說明、境內證券投資計劃等。;
(二)中國證監會頒發的證券投資業務許可證復印件;
(三)經公證的境內托管人委托書;
(四)外匯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國家外匯管理局應當自收到完整的人民幣合格投資者申請文件之日起6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決定批準的,作出書面答復並頒發註冊證書;決定不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八條合格人民幣投資者的境內托管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全部資產由合格人民幣投資者托管;
(二)監管合格人民幣投資者的境內證券投資運作。
(三)辦理人民幣合格投資者資金匯入匯出等相關業務;
(四)按照規定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
(五)向中國證監會、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管理局報送相關業務報告和報表;
(六)中國證監會、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管理局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九條合格人民幣投資者在批準的投資額度內投資人民幣金融工具,應當遵守相關監管要求。中國證監會和中國人民銀行可以根據宏觀管理要求和試點發展情況,對總體投資比例和品種作出規定和調整。
合格人民幣投資者投資銀行間債券市場,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條合格人民幣投資者在境內開展證券投資試點業務,應當遵守中國法律法規關於持股比例、信息披露等相關監管規則的規定。
人民幣合格投資者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通過境內托管人向中國人民銀行人民幣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統報送人民幣資金匯入匯出等信息。
第十壹條合格人民幣投資者應當按照投資額度管理的相關要求辦理資金匯入匯出。
人民幣合格投資者可以用人民幣或購匯匯出本金和投資收益。
第十二條中國證監會、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管理局可以依法要求合格人民幣投資者、境內托管人、證券公司等機構提供合格人民幣投資者的相關信息,並進行必要的查詢和檢查。
第十三條人民幣合格投資者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管理局報告:
(壹)變更境內托管人;
(二)變更機構負責人;
(3)調整所有制結構;
(四)調整註冊資本;
(五)吸收合並其他機構;
(六)涉及重大訴訟和其他重大事件;
(七)在境外受到嚴厲處罰的;
(八)中國證監會、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管理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條合格人民幣投資者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重新申請證券投資業務許可證:
(壹)變更機構名稱;
(二)被其他機構吸收合並;
(三)中國證監會和國家外匯管理局認定的其他情形。
在重新申請證券投資業務許可證期間,人民幣合格投資者可以繼續投資證券,但中國證監會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認為有必要暫停的除外。
第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合格人民幣投資者應當將證券投資業務許可證和外匯登記證分別交回發證機關:
(壹)取得證券投資業務許可證後0年內未向國家外匯局申請投資額度的;
(二)機構解散、進入破產程序或者被接管人接管;
(三)中國證監會、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管理局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條人民幣合格投資者和境內托管人在境內證券投資業務試點過程中出現違法違規行為的,中國證監會、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管理局可以依法采取相應的監管措施和行政處罰。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65年2月6日發布的《基金管理公司、證券公司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人民幣境內證券投資試點辦法》同時廢止。
關於實施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人民幣境內證券投資試點辦法的規定
為做好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以下簡稱人民幣合格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試點工作,現就實施《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試點辦法》的有關問題規定如下:
1.申請人民幣合格投資者資格,註冊地和業務資格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境內基金管理公司、證券公司、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等香港子公司,或者註冊地和主要營業地在香港的金融機構;
(二)取得香港證券監管機構的資產管理業務資格,並開展資產管理業務。
二、申請人民幣合格投資者資格,應當通過境內托管人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提交下列申請文件:
(壹)申請報告,包括申請理由、申請人基本情況、境內證券投資計劃等。,並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和合規性做出承諾;
(二)機構登記證書復印件;
(3)當地監管機構頒發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四)主要人員符合所在國家或者地區的相關資質要求;
(五)最近三年或者自成立以來未受到當地監管部門重大處罰的證明;
(六)資金來源和境內證券投資計劃的說明;
(七)最近1年經審計的財務報表;
(八)境內托管人的委托書;
(九)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六)項“資金來源及境內證券投資計劃說明”應包括以下內容:資金來源、擬申請的投資額度、擬發行的基金或產品、資產配置、投研團隊、合規監管等後臺運作安排、境內外托管人、代理買賣證券的證券公司等。
上述申請文件應包括正本和副本。申請材料需要復印件的,應當核實復印件是否與原件壹致。申請材料用英文書寫的,應當提供完整的中文譯文,財務報表可以只翻譯成審計意見和主要報表。
三、人民幣合格投資者應在開立人民幣賬戶後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提交正式托管協議。
四、人民幣合格投資者應當委托境內托管人向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國結算公司)申請開立證券賬戶。人民幣合格投資者可以開立多個證券賬戶,申請開立的證券賬戶應當與獲批的人民幣賬戶相對應。
人民幣合格投資者應當按照中國結算公司的業務規則開立和使用證券賬戶,並對其開立的證券賬戶負責管理。
五、人民幣合格投資者可以在批準的投資額度內投資下列人民幣金融工具:
(壹)在證券交易所交易或者轉讓的股票、債券和權證;
(二)在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的固定收益產品;
(三)證券投資基金。
(四)股指期貨;
(五)中國證監會允許的其他金融工具。
人民幣合格投資者可以參與認購新股、可轉債、增發股票和配股。
六、外國投資者投資境內證券,應遵循以下持股比例限制:
(壹)單壹外國投資者對單壹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股份總數的65,438+00%;
(二)所有外國投資者對單個上市公司a股的持股比例合計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股份總數的30%。
根據《外國投資者戰略投資管理辦法》對上市公司進行戰略投資的外國投資者,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七、人民幣合格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符合信息披露要求的,作為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向證券交易所提交信息披露。
八、每個人民幣合格投資者可以委托不超過三家境內證券公司分別在上海和深圳證券交易所進行證券交易。
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關於貫徹執行的規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