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證監會的說明,2015年股市異常波動期間,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管業務暴露出業務失範等諸多問題。“為此,有必要完善規則,進壹步提高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管業務的規範化運作水平。”證監會新聞發言人鄧舸說,此外,在基金業協會登記的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數量迅速增加,管理規模增長較快,為防範業務風險,避免監管套利,也有必要將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納入調整範圍。
當前,部分結構化資管產品過度保護優先級投資者利益,脫離資管產品實際投資結果、通過復雜的合同約定保證優先級投資者獲取固定收益,壹定程度上已經異化為“類借貸”產品,不符合資產管理業務本源。
暫行規定要求,資產管理計劃應當遵守利益***享、風險***擔、風險與收益相匹配的基本原則,嚴格控制杠桿風險,不得直接或間接對結構化資產管理計劃優先級份額認購者提供保本、保收益安排。
暫行規定依據投資範圍及投資比例將結構化資管產品分為股票類、固定收益類、混合類和其他類,並根據不同類別產品的市場風險波動程度相應設定不同的杠桿倍數上限。“將風險較高的股票類、混合類產品杠桿倍數上限由10倍下調至1倍,是基於當前股票市場的實際情況,並明確反映出監管導向。”鄧舸說。
另外,為進壹步控制投資風險,降低投資杠桿水平,暫行規定對資管產品的投資杠桿做了適度限制,明確結構化資管計劃的總資產占凈資產的比例不得超過140%,非結構化集合(“壹對多”)資管計劃的總資產占凈資產的比例不得超過200%。
暫行規定明確,證券期貨經營機構除不得開展具有“資金池”性質的私募資產管理業務外,也不得參與具有“資金池”性質的私募資產管理業務,即投資其他機構管理的、具有“資金池”性質的資管產品。
暫行規定自2016年7月18日起實施,並對結構化產品、保本產品、委托提供投資建議等方面條款實施“新老劃斷”的過渡安排,相關存續資管產品不符合規定的,合同到期前杠桿倍數不得提高,不得新增凈申購規模,合同到期後予以清盤,不得續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