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外交級別分為七級:
1,大使頭銜
2.部長級別
3.輔導員頭銜
4.壹級秘書頭銜
5、二秘職稱
6.三等秘書頭銜
7.隨員頭銜。
二、外交部的主要職責
(壹)執行國家的外交政策和有關法律法規,代表國家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利益,代表國家和政府處理外交事務,承辦黨和國家領導人與外國領導人的外交交往。
(二)調查研究國際形勢和國際關系中的全局性、戰略性問題,研究分析政治、經濟、文化、安全等領域外交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為中央和國務院制定外交戰略、方針和政策提出建議。
(三)按照總體外交布局,負責與有關單位就外經貿、經援、文化、軍援、軍貿、僑務、教育、科技、對外宣傳等重大問題進行協調,向黨中央、國務院報告並提出建議。
(四)起草外交工作領域的相關法律法規草案和政策規劃。
(五)在聯合國等多邊領域處理全球和地區安全以及政治、經濟、人權、社會、難民等外交事務。
(六)負責國際軍控、裁軍、防擴散等領域工作,研究國際安全問題,組織軍控相關條約和協定談判。
(七)負責處理國家同外國締結的雙邊和多邊條約,國際司法合作事宜,處理或參與涉及國家和政府的重大涉外法律案件,協助審查涉外法律法規草案,組織協調我國履行國際公約和協定。
(八)牽頭或參與制定陸地和海洋邊界相關政策,指導和協調海洋對外工作,組織邊界劃定、勘界和聯檢相關管理工作,處理相關涉外案件,承擔海洋劃界和開發相關外交談判。
(九)發布重要外交活動信息,闡述外交政策,負責國家重要外事新聞工作,組織公共外交活動,管理外國駐華記者和外國常駐新聞機構。
(十)負責國家對外禮儀和儀式事務,負責國家重要外事活動的禮賓,負責駐華外交機構的禮遇、外交特權和豁免。
(十壹)負責領事工作。管理外國駐華外交機構和領事機構;負責僑務工作;處理和參與國內涉外案件的對外談判;負責領事保護與協助工作,協調有關部門和地方政府,指導駐外外交機構辦理領事保護與協助案件,發布領事保護與協助預警信息。
(十二)負責協調處理境外涉外突發事件,保護境外中國公民和機構的合法權益,參與處理境內涉外突發事件。
(十三)依法管理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外交和領事事務,處理涉臺涉外事務。
(十四)指導和協調地方和國務院部門的外事工作,審議地方和國務院單位的重要外事規定並上報國務院外事指示,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提出重大外事違規行為的處理意見。
(十五)處理和協調涉及國家安全問題的涉外事務。
(十六)負責國家重要外事活動、外交文件和公文翻譯。
(十七)領導駐外外交機構和駐香港、澳門特派員辦事處的工作,負責駐外外交機構幹部隊伍建設,指導和監督駐外外交機構和駐香港、澳門特派員辦事處的信息化、財務和建設,負責駐華外交機構房產使用管理。
(十八)主持中國人民對外友好協會,負責中國紅十字會和中國宋慶齡基金會的外事工作。
(十九)承辦黨中央、國務院交辦的其他工作。
三。中國的外交原則
1.維護世界和平、促進共同發展是中國外交政策的宗旨。
獨立自主是中國外交政策的基本原則。
3.和平五項原則是中國處理與所有國家關系的基本原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第十條
外交活動和駐外使館、領館及其他外交代表機構升掛、使用國旗的辦法,由外交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