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企業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後,按規定辦理手續後,可享受養老保險統籌基金支付的以下待遇:
1.喪葬補助:2個月全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2.供養直系親屬壹次性救助金:按本人生前月基本養老金確定,其中:6個月供養1人;贍養2人的為9個月;供養三人及以上的,為12個月;
3.供養直系親屬補助:2012年4月起,調整為每人每月570元;光是這壹項,就增加了30%。
4、2065438+65438年00月+65438年10月+0日,企業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在執行原政策的基礎上,增發壹次性救濟費6000元。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壹次性工亡補助金:
(壹)喪葬補助費為統籌地區6個月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工資的壹定比例支付給職工死亡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且因工不能勞動的親屬。標準為:配偶40%,其他親屬30%,喪偶老人或孤兒10%。受撫養親屬的核定養恤金總額不應高於因工死亡雇員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範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三)壹次性工亡補助金的標準為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殘疾職工在帶薪停職期間因工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壹款規定的待遇。
壹級至四級殘疾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壹款第(壹)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二、喪葬費繼承標準
死者單位支付的喪葬費是對死者親屬辦理喪葬事宜的經濟幫助,用於解決死者親屬在喪葬費方面遇到的實際困難。死亡撫恤金的待遇可以參照繼承法中的繼承待遇原則進行合理劃分,對無經濟來源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直系親屬予以適當照顧。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壹次性工亡補助金:
(壹)喪葬補助費為統籌地區6個月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工資的壹定比例支付給職工死亡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且因工不能勞動的親屬。標準為:配偶40%,其他親屬30%,喪偶老人或孤兒10%。受撫養親屬的核定養恤金總額不應高於因工死亡雇員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範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三)壹次性工亡補助金的標準為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殘疾職工在帶薪停職期間因工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壹款規定的待遇。
壹級至四級殘疾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壹款第(壹)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