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房屋的* * *利用部分,是指單個房屋內的業主或者不同建築物不同結構的業主根據法律、法規和房屋買賣合同約定連接的* * *部分。主要包括:房屋的基礎、承重墻、柱、梁、樓板、屋頂、室外墻面、門廳、樓梯間、走廊等。
本辦法所稱* * *設施設備,是指房屋所有權人依據法律、法規和房屋買賣合同擁有的附屬設施設備。主要包括:電梯、單元門、避雷針、溝渠、水池、井、非經營性車庫、公益性文化體育設施和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第四條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全市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的指導和監督。
市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機構負責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的歸集、賬戶管理、使用監督和信息系統的建設和維護。
各區住房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機構負責轄區內住房專項維修資金使用申請的受理、現場勘察、使用方案的審核、參與竣工驗收等相關工作。
財政、審計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的財務監督和審計監督。
區街道辦事處應當做好本辦法規定的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的相關工作。第五條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應當遵循專戶儲存、專款專用、業主決策、政府監督的原則。第二章交存第六條住宅和非住宅房屋的業主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交存房屋專項維修資金,但業主共有的與其他房屋沒有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除外。
屬於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單位、購房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交存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第七條商品房(含經濟適用住房、拆遷安置房,下同)業主應當按照所擁有房屋的建築面積交存房屋專項維修資金。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標準:配有電梯的住宅,按每平方米建築安裝工程造價的8%交存;無電梯的房屋和有電梯且無地下車庫的底層房屋,按每平方米建築安裝工程造價的5%交存。
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參照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公布的建安造價相關指標確定首期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的具體交存標準,並適時進行調整。第八條出售公有住房,購房人應當按照房價的2%交存首期住房專項維修資金;售房單位應當按照多層房屋銷售價格的20%、高層房屋銷售價格的30%從銷售價格中壹次性提取。第九條商品房購買人應當在與建設單位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時,將首期專項住宅維修資金存入專項住宅維修資金賬戶。
在辦理房屋初始登記前,建設單位應當將未售房屋和拆遷安置房的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存入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賬戶。第十條公有住房購房人在辦理購房手續時,應當將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存入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賬戶。
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收到售房款後,應當及時將房屋專項維修資金存入房屋專項維修資金賬戶。第十壹條房屋專項維修資金屬於業主。
房屋所有權轉移時,業主應當向受讓人說明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和余額情況,房屋明細賬中有余額的房屋專項維修資金應當與房屋所有權同時轉移。第十二條房屋專項維修資金實行業主自主管理或者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機構代為管理。
要求自治管理的業主應當在房屋所在地街道辦事處的指導和監督下召開業主大會。經專有部分占總建築面積三分之二以上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業主大會可以授權業主委員會對房屋專項維修資金實施自治管理。
未成立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大會未決定獨立管理的,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由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機構代為管理。第十三條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機構應當委托具有壹定規模、資信良好的商業銀行作為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專戶管理銀行,開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賬戶。
開設房屋維修資金專用賬戶,以物業管理區域為單位設立賬戶,按門牌號設立子賬戶;未劃定物業管理區域的,以幢為單位設立賬戶,按門牌號設立分賬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