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法》
第九百四十五條業主裝飾裝修房屋的,應當事先告知物業服務提供者,服從物業服務提供者的合理提示,並配合其進行必要的現場檢查。
業主依法轉讓、出租物業專有部分、設立居住權或者改變* * *部分用途的,應當及時將相關信息告知物業服務提供者。
二、業主的義務
1.使用、管理和轉讓自有物業時,應當遵守物業管理法律和政策;:
2.執行和服從業主管理委員會或者業主大會的決議、決定;
3.自覺維護公共場所的整潔、美觀、暢通和公共設施的完好;
4.按規定繳納物業管理服務費、房屋維修基金等費用;
5.業主如需進行室內裝修,必須遵守本物業裝修的管理規定,填寫申請表,交由物業管理公司審批,然後向物業管理公司交納裝修押金,方可按規定進行施工。完工後,物業管理公司會進行檢查。如果沒有違規、違章或妨礙他人正常使用物業的現象(如滲、漏、堵、漏等。),押金退還,否則按違規扣款並限期整改;在統壹垃圾清運和粉刷樓梯的情況下,垃圾清運費和粉刷費也要同時繳納;如增設公共設施(如電梯、供電擴容等。)被使用的,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償費用。
6.業主要求物業管理公司維修、養護自有部位、設施設備、相鄰部位和設施設備的,應當繳納相關費用;
7.理解並承諾在與其他非業主使用人建立法律關系合法使用、維護、改造所擁有的物業時,應當告知並要求對方遵守本物業管理的相關規定和本業主公約,並承擔連帶責任;
8.理解並承諾本物業內業主和非業主使用人與物業管理公司之間不存在人身、財產保管或保險關系(專用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業主的告知和協助義務主要體現在房屋裝修或其他事項對公共區域或其他業主造成嚴重影響的,需要提前告知。如果他們沒有被告知,他們將不得不承擔相關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