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地就醫時,報銷的藥品目錄、診療項目、服務設施能否報銷,以就醫地所在城市當地報銷範圍為準。
2.報銷多少,參保地說了算。
雖然報什麽要以就醫地的標準為準,報多少要以參保地的報銷比例為準。比如報銷的起付線、報銷比例、最高報銷限額,取決於患者參保的“當地”標準。
這樣做是為了避免異地過度醫療,在就醫地瓜分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導致不公平現象。
因為異地就醫大多會發生在醫療資源相對發達的城市,這些城市大多在醫保政策上是“超付”的。以自己所在城市的醫保支付標準較低的水平,讓異地的醫務人員在異地享受相同的報銷比例,有點不公平。
3.異地看病。如果妳有任何問題,找壹個“不同的地方”
如果去外地看病,服務過程中醫療行為和費用出現問題,可以找外地的經辦機構。異地醫院有責任為外地患者提供與本地患者相同的服務,包括信息記錄、醫療行為監控、醫療費用審核等。
4.如果異地就醫手續齊全,但無法報銷,則需要向地區社保經辦機構申請錯誤處理機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十八條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和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
第二十九條參保人員的醫療費用應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直接結算。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異地醫療費用結算制度,方便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三十條下列醫療費用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範圍:
(壹)應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
(二)應當由第三方承擔的;
(三)應由公共衛生承擔的;
(4)出國就醫。
依法應當由第三方承擔的醫療費用。第三方無力支付或者無法確定第三方的,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後,有權向第三方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