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上,信托財產被置於受托人名下。受托人根據法律和受托文件,享有信托財產上的財產權,有權以自己的名義管理、運用和處分信托財產。委托人和受益人不管理和處分信托財產,但是信托所產生的利益歸受益人享有。信托產品的受益人可以是自己(自益信托),也可以是他人(他益信托),這種投資方式和產品的靈活性是券商、銀行和基金公司所缺乏的。
2.信托財產法律上獨立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信托具有保密的功能。人們的合法財產壹旦經過法定的信托形式,便不受委托人、受托人(信托公司)以及受益人的債務關系追索。從而賦予受益人對信托財產享有優先於委托人或受托人的債務人權利。即使信托公司出現破產,信托財產還可以完整地交由其他信托公司繼續管理。因此,在法律上最大限度地保護了信托財產的獨立與安全,具有壹定的穩定性和長期性,更適合於長期規劃的財產轉移與財產管理。
3.信托財產的多元化
凡具有金錢價值的東西,不論是動產(現金、貴金屬、有價證券等)還是不動產(房產、生產設備等),是物權(財產的使用權、所有權等)還是債權(股權、收費權等),是有形的還是無形的,都可以作為信托財產設立信托;只要不違背法律強制性規定和公***秩序,委托人可以為各種目的而創立信托;信托應用領域非常寬泛,信托產品品種繁多。因此,信托也被稱為“金融百貨”。
4.投資領域的多元化
信托公司是目前唯壹準許同時在資本市場、貨幣市場和實業投資市場的金融機構。信托公司通過信托集中起來的個人資金,交由專業人才進行操作,利用信托投資領域的多元化進行組合投資,可以在壹定程度上有效降低投資風險,實現投資人收益的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