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負責科學技術經費在預算中的分配,並監督經費的分配和使用。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經濟綜合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管理其使用的科技三項費用和資金的投入。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應當對執行本條例取得顯著經濟、社會和生態效益的組織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對科學技術活動捐贈款物數額較大的國內外組織和個人,由人民政府授予榮譽證書或者榮譽稱號。第二章科學技術投入第七條科學技術投入的主要來源是:
(壹)各級財政預算安排的科技三項費、科學事業費和其他科技經費,基建預算安排的科研費和基建費;
(二)企事業單位投入的科技發展資金和國家政策支持的科技發展資金;
(三)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用生產、建設和發展資金安排的科技經費;
(四)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投入的科技信貸資金;
(五)其他科技活動經費。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科技三項費、科學事業費和科研基建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或者基建預算。財政科技經費的增長幅度應當高於同級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增長幅度。
各級政府每年安排的科技三項費用占本級年度預算經常性支出的比例為:省級2%以上,州(市、地)級1%,縣(市、區)級0.5%以上。第九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逐步增加農業科技經費的投入。農業發展資金應安排壹定資金用於先進適用農業技術的示範、推廣、成果轉化和科技服務,並按時足額到位。第十條企業應當加大對研究、開發、成果轉化、高新技術產業化和科技服務的投入。
企業年度技術開發經費應占當年銷售收入的65,438+0%以上,高新技術企業應占3%以上,按實際發生額攤入成本。第十壹條科研機構和高等院校科研機構應當每年從經營收入結余中提取10%以上的資金建立科研成果轉化基金;科技資金可以通過科技貸款、科技創收、社會捐贈、引進國內外資金等形式籌集,用於研究、開發、成果轉化、高新技術產業化和科技服務。技術開發型科研單位提取的固定資產折舊費,應當用於技術創新和擴大科技資金積累。第十二條銀行應當根據國家產業政策和信貸政策,支持科學技術發展和科技成果轉化。
鼓勵非銀行金融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展科技投資、信貸、保險和租賃業務。第十三條為了抵禦科學研究、創新、科技成果轉化和高新技術產業化中的風險,鼓勵設立科技風險基金。第十四條鼓勵國內外組織和個人資助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獎勵科學技術人才,允許依法以個人或者組織的名義設立科學技術專項基金。
國內外組織和個人對科學技術基金的投資受法律保護。第十五條企業、科研機構、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可以采取合資、合作、技術轉讓以及有形和無形資產等方式籌集科技資金,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第三章科學技術經費的使用和管理第十六條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預算安排的科學技術經費主要用於:
(壹)農業科研、先進適用技術和科技成果的推廣應用;
(二)基礎研究和應用基礎研究、重大社會公益研究、軟科學研究、產學研聯合開發、重大科學技術研究、高新技術研究及其產業化、科技成果轉化和新興產業科技經濟壹體化;
(3)技術創新和科研條件建設;
(4)培養學科和學術帶頭人;
(五)科技項目的配套資金;
(六)其他科技開發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