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不能享受的征地補償;承包方家庭部分戶口遷出本村(即使壹人戶口仍在本村),合同仍然有效,該戶有權繼續承包土地。土地被征收後,該戶享受相應的補償(包括戶口遷出本村的)。
《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條,耕地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原承包期為30至50年。林地承包期為三十至七十年;特種樹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延長。
第二十六條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土地。
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小城鎮定居的,按照承包方意願,保留其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允許其依法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
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設區的市,成為非農業戶口的,承包的耕地、草地歸發包方。承包方逾期不還的,發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在承包期內,承包方返還承包地或發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時,承包方有權就其在承包地投資提高土地生產能力獲得相應補償。
第二十七條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調整承包土地。
承包期內,農民個人之間承包的耕地、草地因自然災害等特殊情況需要適當調整的,必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合同約定不予調整的,從其約定。
擴展數據:
征地補償
“土地征收補償是指房屋征收部門自行或者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按照我國集體土地和國有土地房屋拆遷補償標準的規定,給予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簡稱被征收人)的公平補償。”
補償費用項目
1.土地補償費是用地單位對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造成經濟損失而支付的經濟補償。
2.青苗補償費因征地造成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損壞,由用地單位支付給種植青苗的單位和個人的補償費。
3.附著物補償費因征收土地,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設施等附著物受到損壞的,由用地單位支付給被征收人的補償費。
4.安置補助費,以及用地單位為安置因征地而產生的剩余勞動力而支付的補償費。
補償標準
1.各項征地補償費用的具體標準和數額,由市、縣政府依法批準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規定。
2.征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確定(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補償標準):以當地統計部門核定的最基層單位年度統計報表和物價部門核定的單價為準。
3、按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原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不得超過征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已在2013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刪除?[2]。
薪酬管理
被征地單位收取補償費後,按以下方式處理:
1.集體所有的土地補償費、依法應當支付給集體的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費和地上附著物補償費,由被征地單位管理和使用。
2.青苗補償費和附著物補償費屬於青苗和附著物所有者。
3、安置補助費的歸屬和使用:
(1)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使用。
(2)由其他單位安置的,支付給安置單位。
(三)不需要統壹安置的,經安置人員同意,支付給安置人員個人或者用於支付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集體所有補償費使用收入分配辦法:
1,在當地金融機構設立專門賬戶。
2、使用情況公開,接受村民的監督。
3、分配辦法由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過半數通過,報鄉鎮政府備案。
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征用耕地的補償費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
耕地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量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量,按照被征收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各被征收單位平均占用耕地數量計算。每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
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
被征用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征用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依照本條第二款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仍不能維持需要安置的農民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該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耕地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
第四十八條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予以公告,並聽取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
第四十九條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公布征地補償費的收支情況,接受監督。禁止侵占或者挪用被征用土地單位的征地補償費和其他相關費用。
百度百科-征地補償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