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責任人報銷。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墊付喪葬費、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的,救助基金可以向責任人追償。
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責任保險條例
第二十四條
國家設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以下簡稱救助基金)。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喪葬費和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由救助基金先行支付,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有權向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
(壹)施救費用超過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的;
(二)機動車未參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
(三)機動車發生事故後逃逸的。
第二,起訴要求賠償的過程
(1)起訴。向有管轄權的立案法院提交起訴狀;
(二)立案審查。符合立案條件的,在7日內通知當事人交納訴訟費,交納費用後立案;不符合立案條件的,決定不予受理或者決定駁回起訴。10日內,不服裁定或者裁定駁回的,可以向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案件受理後,安排開庭時間,開庭時間、地點提前三天通知當事人,承辦人公開審理的案件提前三天公告;
(三)舉行聽證會。宣布開庭,核對當事人身份,宣布合議庭組成人員,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詢問是否申請回避;
(4)法庭調查。當事人陳述案件事實,提供證據進行質證。告知證人權利義務,證人出庭作證,宣讀未到庭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雙方對證據材料發表意見;
(5)法庭辯論。當事人就爭議的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爭議和論證;
(6)法院調解。在法院的主持下,雙方同意解決糾紛,達成調解協議,制作調解書,雙方在調解筆錄上簽字後生效(註:只要是現在在調解筆錄上簽字就生效,不是收到調解書就生效)。當事人履行調解書內容或者申請執行的;未達成調解協議的,合議庭應當作出合議決定;
(7)判斷。同意裁判裁定,當事人自動履行裁判文書載明的義務或向我院法院提出執行申請;如不服判決,應在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妳應當自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三、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墊付程序
救助基金需要墊付部分或者全部救助費用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收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墊付通知和醫療機構墊付未清償搶救費用的申請及相關材料後,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符合墊付條件的,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應當將相關費用轉入醫療機構賬戶。需要強調的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醫療機構應當及時搶救交通事故中的受傷人員,不得因搶救費用未及時支付而延誤救治。”
救助基金墊付喪葬費用的基本程序:需要救助基金墊付喪葬費用的,由受害人親屬憑處理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屍體處理通知書》和本人身份證明,向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提出書面墊付申請。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收到先行支付喪葬費申請及相關證明材料後,符合先行支付條件的,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按照相關標準先行支付喪葬費,並書面告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道路交通事故。無主或者無法辨認的遺體,由公安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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