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由公安機關偵查,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壹百零七條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範圍立案偵查。第壹百零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都有權利和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舉報。被害人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檢舉、控告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報案、控告和舉報。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有權機關處理,並通知舉報人、投訴人、舉報人;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必須采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采取緊急措施,再移送主管部門。
二、舉報方式
(壹)向涉案公司或個人所在地公安機關報案,並提供相關證據材料;
(二)配合公安機關調查,做好詢問筆錄,按照公安機關要求或者主動申報登記非法集資參與登記表,並提供集資合同、收據等證據材料,註意保存完整的非法集資參與登記表;
(3)在立案後公安機關偵查過程中,調查組會對集資情況進行審核、核實,受害人在此過程中應耐心等待,積極配合調查;
(4)案件調查結束後,調查組對集資情況進行核查確認,然後填寫《非法集資登記回執》,由辦案公安機關蓋章;
(5)專案組通知非法集資活動的參與者或代理人持有效身份證件和非法集資參與登記表領取非法集資登記回執。收據將作為按比例償還非法集資款的憑證;
(6)專案組將根據公安、司法機關實際追繳、控制的涉案資產全部變現資金和確認的非法集資參與人出資余額,擬定資金償還方案;
(七)集資款返還,根據清理後剩余資金和實物資產變現的資金,按照非法集資參與人出資余額的壹定比例即本金部分,利息不予返還;以壹人名義向數人出資,將還貸資金支付給出資名人;對於非法集資的受益人,不償還本金,追繳違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