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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濟寧花了不少醫藥費。想回東營用新農合報銷住院費用,該怎麽報銷?需要什麽證明和材料?

以下是墾利縣的情況,東營各縣區都差不多。

僅供參考,希望回家後盡快咨詢相關部門。保留相關原始憑證。

祝妳早日回家。

墾法正[2004]39號

墾利縣人民政府

關於印發墾利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辦法的思考

臨時措施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各部門、各單位:

《墾利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暫行辦法》已經縣政府11-12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印發給妳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004年8月13日

墾利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暫行辦法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提高農村群眾健康保障水平,減輕農民醫療負擔,防止農民因病致貧、返貧,促進農村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加快全面建設小康社會進程,根據國家、省、市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是指由政府組織、引導和支持,農民自願參加,個人、集體和其他各方籌資、互助,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農民承受能力和醫療費用相適應的農村醫療保障制度。

第三條新型農村合作醫療遵循自願參與、多方籌資、以收定支、適度保障的原則。

第四條縣、鄉鎮、村設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委員會,下設辦公室,作為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經辦機構。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辦公室設在縣衛生局;鄉鎮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辦公室設在鄉鎮衛生院。經辦人員的工資和工作經費列入同級年度預算。

衛生、財政、農業、民政、廣播電視、審計、藥品監督、殘聯等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按照部門職責做好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工作。

第五條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辦公室的主要職責:

(壹)負責本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組織協調工作;

(二)負責全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的籌集和管理;

(三)制定相關配套管理措施;

(四)為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參合人員提供咨詢服務;

(五)根據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委員會的安排,負責考核全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工作,並負責對鄉鎮合作醫療辦公室的指導、監督和檢查;

(六)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

鄉鎮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辦公室的主要職責:

(壹)初審住院醫療報銷憑據,按規定集中核銷;

(二)負責醫療費用的審核和報銷;

(三)與農民簽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合同,提供咨詢服務,管理健康檔案;

(四)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二章資金籌集和管理

第六條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實行個人繳費、集體支持、政府補助和社會捐贈相結合的籌資機制,設立合作醫療基金。

第七條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人員以家庭為單位,農民個人每年繳費不低於10元,並根據農民收入水平和實際需要相應提高繳費標準。

農村居民、五保對象、殘疾軍人個人繳納部分,按《東營市農民醫療保險暫行辦法》管理。鼓勵村集體和地方企業為農民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提供資金支持。

第八條縣級財政按農業人口人均5元的標準設立專項補助資金;鄉鎮財政按轄區農業人口人均不低於5元的標準給予補助。鄉鎮財政不兌現補貼,縣級專項資金不予補償。有條件的鄉鎮可以適當提高補助標準。補助資金必須納入當年財政預算。

第九條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農民個人繳費,在農民自願參加並簽訂合同的前提下,由鄉鎮農稅部門壹次性征收,於每年11年底前上交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辦公室,供下壹年度使用。

鄉鎮財政補助資金應於當年3月底前上繳縣新農合管理辦公室。

縣財政補助資金於當年3月底前撥付到縣新農合管理辦公室。

第十條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辦公室將合作醫療資金存入國有商業銀行,設立專項資金賬戶,做到專款專用。

第十壹條農民個人繳納的資金、鄉鎮政府補貼和村集體、企業扶持資金納入家庭賬戶管理;縣級政府補助和上級政府補助納入縣級統籌基金專戶管理。

第十二條縣、鄉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辦公室,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則,編制年度預算,報同級衛生行政部門、財政部門審核後執行。年終編制基金年度決算,報同級衛生、財政部門審查,並接受財政、審計和上級衛生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運行周期應與當年財政預算保持壹致。

第三章資金運用

第十四條補償資金範圍:

(1)門診醫療費用,包括6歲以下兒童系統管理和孕婦系統管理的醫療費、手術費、常規檢查(b超、心電圖、放射)、常規檢查(血、尿、大便、肝功能常規)和有償服務費用;

(2)住院醫療費用,包括醫藥費、手術費、住院費、輸氧費、常規檢查(b超、心電圖、放射)和常規化驗(血常規、尿常規、大便常規、肝功能)。

第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予補償:

(壹)未參加年度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醫療費用;

(二)未按規定辦理轉診手續而發生的醫療費用;

(三)計劃免疫覆蓋範圍內的傳染病醫療費用;

(四)診斷不必要的不合理檢查費用;

(5)掛號費、煎藥費、住院夥食費、取暖費、出診費、救護車費、特護費、預約床位費等。;

(六)健康檢查、器官移植、輸血、假肢、假眼、種植牙及各種美容、整形、矯正等費用;

(七)因酗酒、打架、自傷、交通事故、醫療事故等發生的醫療費用。;

(八)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本藥物目錄以外的藥品費用;

(九)因工傷亡發生的醫療費用;

(十)因自然災害等原因造成的大面積急、危、重病人搶救的醫療費用。,由各級政府解決;

(十壹)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發生的醫療費用;

(十二)其他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不能報銷的醫療費用。

第十六條基金補償標準:

(壹)家庭賬戶基金用於支付1000元以下的門診醫療費用和住院醫療費用的補償,具體補償比例由各鄉鎮確定。家庭賬戶基金的剩余部分結轉下壹年度使用,但不得沖抵下壹年度個人應支付的費用。

(二)縣級統籌賬戶基金負責支付住院醫療費用1000元以上和補償3萬元以下。補償金額按超過1000元的住院醫療費用乘以補償比例和醫療機構補償率計算。0元至6000元報銷比例為10065438+20%,6001元至30000元報銷比例為25%;縣級以下定點醫療機構補償率為100%,轉縣級二級醫院補償率為90%,轉縣級外市級、二級公立醫院補償率為80%,轉省內外公立醫院補償率為70%。

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農民住院醫療費用超過3萬元的,由縣合作醫療辦公室初審後報市解決。

(三)在個體私營醫療機構不得報銷。特殊疾病確需由非定點醫療機構、個人和民營醫療機構診治的,由縣農村合作醫療辦公室嚴格控制。

第十七條資金補償程序和方法:

(1)農民在轄區內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1,000元以下的門診和住院費用,由鄉鎮新農合管理辦公室從家庭賬戶基金中按比例報銷。

(二)農民在轄區內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1,000元以上的住院費用,由鄉鎮新農合管理辦公室審核墊付,每季度向縣新農合管理辦公室核銷。報銷時,在縣級以下(不含縣級)定點醫療機構住院的,需提供住院證明、醫療費用清單、發票、農村合作醫療證、身份證明;在縣級以上(含縣級)定點醫療機構住院的,需提供轉診證明和病歷復印件。

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農民工,需提交醫院和棗寶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辦公室的診斷報告。住院醫療費用補償憑本人有效證件、村級證明、正規發票及異地非營利性醫療機構醫療費用清單、病歷復印件報鄉鎮新農合辦公室初審,按規定程序報銷。

(三)縣級大病補償資金每季度撥付壹次,根據鄉鎮上報的患者住院費用,逐筆審核後撥付到鄉鎮新型合作醫療管理辦公室,由鄉鎮和個人支付。

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辦公室在審核診療項目和費用賬目時,如發現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辦公室違反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有關規定,不予核銷,所發生的費用由初審單位承擔。

第四章定點醫療機構

第十八條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實行定點醫療機構管理。定點醫療機構的年檢制度由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辦公室制定確定。

第十九條定點醫療機構應當增強服務功能,提高服務質量,滿足人民群眾防病治病的需求,建立健全各項診療規範和管理制度。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基本藥物目錄、價格和基本醫療衛生服務價格應當公示,嚴格執行醫療服務和藥品價格政策。

第二十條農民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原則上就近就醫。門診和住院可以在所居住的鄉鎮免費看病。需要轉診到縣二級醫院或其他鄉鎮醫院的,由鄉鎮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辦公室負責辦理轉診手續;需要轉往縣外及市以上醫院的,由鄉鎮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辦公室出具轉診證明,到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辦公室辦理相關手續。緊急情況下(轉院),應在7日內完成相關手續。

第五章監督和責任

第二十壹條縣、鄉人民政府應當成立由相關部門和參加合作醫療的農民代表組成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監督委員會,對農村合作醫療資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進行監督。

第二十二條縣、鄉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辦公室建立投訴制度。對舉報投訴應當及時調查處理,並在15日內將調查處理情況告知投訴人。

第二十三條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辦公室定期公布合作醫療基金收支情況、醫療費用支付標準、補償對象和金額,保障參合農民的參與權、知情權和監督權。

第二十四條實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定期審計制度。審計部門應將合作醫療基金的收支和管理情況納入年度審計計劃,定期進行審計並公布結果。

第六章獎懲

第二十五條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委員會負責組織考核全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工作。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政府給予表彰。

第二十六條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視情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定點醫療機構虛開發票、出具虛假證明,以及違反規定調整合作醫療補償項目的,視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限期整改、暫停或取消其定點資格;情節嚴重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偽造、變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相關票證,或將農村合作醫療證轉借他人騙取補償的,依法追回補償費用,並取消該戶當年補償資格。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由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縣政府2003年5月2日發布的《墾利縣農民合作醫療保險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關鍵詞:農村合作醫療通知措施

抄送:縣委各部門、縣紀委、縣人大、縣CPPCC、縣法院、

縣檢察院、縣人民武裝部。

墾利縣人民政府辦公室2004年8月13日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