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醫療待遇:員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享受工傷醫療待遇。工傷治療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和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此外,職工因工傷住院治療的夥食補助費,以及職工在統籌地區外就醫所需的交通、住宿費用,經醫療機構證明並報經辦機構批準,可以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二)康復治療:工傷職工被確認具有康復價值的,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診的費用,符合條件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三)傷殘待遇:經鑒定為傷殘等級的工傷職工,依法享受傷殘待遇,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按規定支付。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輪椅。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4)工傷死亡待遇:工傷職工的近親屬按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壹次性工亡補助金。
工傷職工通過傷殘等級鑒定的,根據傷殘等級享受不同的傷殘待遇:
(1)壹至四級傷殘待遇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壹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壹是壹次性傷殘津貼。根據傷殘等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壹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壹級傷殘為本人24個月工資,二級傷殘為本人22個月工資,三級傷殘為本人20個月工資,四級傷殘為本人18個月工資。第二,傷殘津貼。每月傷殘津貼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標準為:壹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85%,三級傷殘為80%,四級傷殘為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第三,基本養老保險。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的,停止領取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壹至四級傷殘的,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在傷殘津貼的基礎上繳納。
(二)五、六級傷殘待遇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六級傷殘的職工,享受以下待遇:壹是壹次性傷殘補助金。根據傷殘等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壹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是: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16個月,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14個月。第二,安排適當的工作或傷殘津貼。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如果難以安排工作,雇主將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由用人單位為其繳納按規定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用人單位應當補足差額。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職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的,其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特殊情況下,經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照前款規定申請工傷認定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可以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
按照本條第壹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的事項,按照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壹款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在此期間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相關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第三十條職工在工作中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工傷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在緊急情況下,他們可以去最近的醫療機構進行急救。
工傷治療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和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和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等部門規定。
工傷職工住院治療的夥食補助費,以及醫療機構出具並報經辦機構批準的證明,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外就醫所需的交通、住宿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起的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處理。
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工傷康復治療的費用,符合條件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