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死亡的職工,應當給予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壹次性死亡補助金。具體標準如下: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的規定,職工因工死亡的,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壹次性工亡補助金:
1,喪葬補助:當地平均工資×6;
2.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本人工資的壹定比例支付給去世職工生前無勞動能力並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的親屬。標準為:配偶40%,其他親屬30%,喪偶老人或孤兒10%。受撫養親屬的核定養恤金總額不應高於因工死亡雇員的工資;
3.壹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2.人民警察因工死亡和工傷有什麽福利?
(壹)人民警察工傷標準,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標準享受相應待遇。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壹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下列待遇:
(1)由工傷保險基金根據傷殘等級支付壹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壹級傷殘27個月工資,二級傷殘25個月工資,三級傷殘23個月工資,四級傷殘21個月工資;
(2)按月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壹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85%,三級傷殘為80%,四級傷殘為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三)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止發放傷殘津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壹至四級傷殘的,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在傷殘津貼的基礎上繳納。
工傷賠償標準:
1,壹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27個月
2.二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25個月
3、三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23個月。
4.四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21個月。
5.五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18個月
6、六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16個月。
享受月傷殘津貼(按月發放)
1,壹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90%
2.二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85%
3、三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80%
4.四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75%(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5、五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70%
6.六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60%(註:用人單位對安排工作有困難的工傷職工按月支付傷殘津貼,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7.7級傷殘=本人工資×13個月。
8.八級傷殘=本人工資×11個月。
9.九級傷殘=本人工資×9個月
10,十級傷殘=本人工資×7個月
勞動合同期滿,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用人單位支付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