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高科技含量的中藥新藥研發;
2.具有良好應用前景的中藥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的研究開發;
3、開發和研究先進實用的中醫診斷儀器和生產設備;
4.能對中醫藥科研、教育產生較大影響的中醫藥信息項目或電子出版物。第三條申請重大科技開發項目投資的條件如下:
1,投資者應具有較強的經濟實力,是獨立的民事責任單位或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個人。
2、投資申請人應具有較強的科技開發意識和風險意識,並能保證投資資金按合同投入。第四條申請重大科技開發項目的條件:
1.項目申請人(可以是項目執行人,也可以是項目持有人)應是具有法人資格、科研條件好、科研能力強的實體。個人在申請時,應依托具備上述條件的科研機構按程序申報。
2.項目申請的技術負責人必須是具有高級職稱、有實際科研工作經驗、能主持開發研究工作的科技人員。
3.申請的項目應具有壹定的成熟度,不存在知識產權糾紛。第五條投資申請
申請重大科技開發項目投資,先填寫《重大科技開發項目投資申請書》,報項目辦,經專家組鑒定,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科技教育司認定。
確定的投資項目由項目辦匯總並公布,在全社會公開招標。
作為資信證明,投資人在招標目錄公布前7天支付投資預算的10%至項目辦指定賬戶,招標目錄公布6個月,未中標者全部退回;項目成立後,作為投資資金全額劃撥給項目執行人。第六條項目立項申請
根據《中醫藥科技發展重大項目招標目錄》,項目申請人應向項目辦公室提交立項申請。填寫《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重大科技開發項目立項申請表》,交納壹定的評審費,提交項目辦進行招標。申請經上級主管部門或省、直轄市中醫藥管理部門審核;聯合申請的,應明確各方權利義務、責任利益,各方簽字蓋章,並附合作協議。第7條審查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科技教育司會同投資方組織專家組對項目進行函審或聯審評估。必要時,申請人應當到會進行答辯。第八條項目立項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科技教育司根據投資者和專家組的意見,決定是否立項;項目批準後,投資者與項目實施者應簽訂重大科技開發項目實施合同;雙方與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科技教育司簽訂了重大科技開發項目立項合同。項目獲批後,將納入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科研基金重點項目管理,並以文件形式正式確認和通知。第九條投資者可以選擇單獨投資壹個重大科技開發項目,也可以選擇兩個以上投資者共同投資,或者投資幾個重大科技開發項目。第十條投資者也可選擇投資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研究基金。本項目投資壹經確定,即作為重大科技開發項目進行管理,原資助同時停止。前期資助的項目經費將作為項目發展經費的壹部分。第十壹條投資者和項目持有人的權利、利益、責任和義務由合同約定。第十二條投資者作為技術受讓方,在獲得項目技術後,必須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組織生產或轉讓給更有實力的企業。如果投資方中途無法繼續實施項目,合同其他各方有權中止合作,並根據合同重新選擇投資方。第十三條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科技教育司是項目的主管部門,負責項目招標、評審和項目實施的監督檢查。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科技教育司應設立項目辦公室或委托中介機構負責項目的具體組織和管理工作。第十四條項目辦或中介機構負責:1。受理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重大科技開發項目投資申請和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重大科技開發項目立項申請;2.編制發布重大科技開發項目招標目錄並組織招標;3.協調項目投資人與項目執行人(持有人)簽訂合同。4、督促投入資金及時到位,檢查和評估項目研究計劃的執行情況。5.向投資者和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通報項目進展情況。第十五條根據合同,項目投資者有權利和義務直接監督項目的研究計劃、研究經費和研究資料的使用安排。科研經費應專款專用,不得挪用、克扣或截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