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關於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2017
仁濟社聯字[2017]第45號
各市(州)、長白山管委會,各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省直各統籌單位:
按照《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2017年度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發[2017]30號)要求,經省政府同意,並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批準,現將2017年度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首先,調整時間和範圍
2017 1 10月起,對2016 12 31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並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離休(退休)人員,增加基本養老金。
二、調整方法和標準
根據國家要求,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調整采取定額調整、掛鉤調整和適當傾斜相結合的方式。具體標準如下:
(1)定額調整。每人每月42元。
(2)掛鉤調整。
1.與付款期相關聯。繳費年限25年(含)以下的部分,每滿1年每月增加1.5元;繳費年限26年至30年,每滿1年每月增加2.5元;繳費年限31至35年,每滿壹年每月增加3.5元;繳費滿36年及以上的,每滿壹年每月增加4.5元。以上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特殊工種折算年限)不滿壹年的。根據“五七家屬工”政策,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不參加繳費年限調整。
2.與基本養老金水平掛鉤。月增加額為2065,438+06年末本人統籌項目內月基本養老金金額的65,438+0%。
(3)傾斜調整。在上述調整標準的基礎上,對以下退休人員適當增加基本養老金。
1.高級退休人員。截至2016,12,31,人到70-74周歲,每月增加40元;75-79周歲每月增加50元;至少80歲以上,每個月加60元。
2.設立機關事業單位補貼艱苦邊遠地區縣(市、區)企業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5元。
3.與繳費年限掛鉤的企業退休人員調整額不足50元的,按50元執行。
4.企業退休轉業幹部按上述標準調整後,基本養老金達不到當地(市、縣、省直管縣)企業退休人員月人均基本養老金調整後的水平。
(四)其他事項。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事業單位,其退休人員由基金支付的基本養老金按上述調整辦法和標準執行。
第三,資金渠道
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退休人員,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從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未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調整所需資金由原渠道解決。
四。批準和發放
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由用人單位或退休人員檔案管理機構填寫省統壹制定的審批表,經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後,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及時足額發放。
動詞 (verb的縮寫)工作要求
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對廣大退休人員的親切關懷。各地要切實加強領導,周密部署,明確責任,加強配合,準確解讀政策,正確引導輿論,積極穩妥地組織實施。盡快足額發放增加的基本養老金。
2065年7月3日43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