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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規定

第壹條為保證憲法、法律、法規的正確實施,保證全國、省、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決定的遵守和執行,規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本行政區域內行使討論、決定重大事項職權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和山西省。 第二條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環境和資源保護、民政、民族等重大事項。第三條本行政區域內的下列重大事項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決定:

(壹)今年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的部分變化;

(二)本年度全市財政預算的調整方案;

(三)上壹年度市本級財政決算;

(四)撤銷縣、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不適當的決議;

(五)撤銷市人民政府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六)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在重大問題上不同意檢察委員會多數人的決定,提交決定;

(七)授予地方榮譽稱號。第四條本行政區域內的下列重大事項應當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必要時依法作出相應的決議、決定:

(壹)全市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戰略及重大改革方案;

(二)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和民主法制建設中的重大問題;

(三)維護社會穩定、維護國家和集體利益、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重大事項;

(四)涉及人民物質文化生活和人民群眾普遍關心、迫切要求解決的重大問題;

(五)市人大及其常委會組成人員議案、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辦理情況;

(六)危害社會穩定、造成惡劣影響的重大事件的處理情況;

(七)重大自然災害和救災情況;

(八)與外國和中國其他城市建立友好城市關系;

(九)確定和變更城市標誌和永久性紀念碑、紀念日;

(十)確定市級以上特別保護區。第五條本行政區域內的下列重大事項應當提交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

(壹)本年度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中重大建設項目的執行情況;

(二)市人民政府投資的未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的重大建設項目;

(三)本級財政預算執行情況和預算收支計劃執行情況的審計;

(四)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住房公積金、教育基金和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等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

(五)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規劃和古城保護規劃的制定、變更和實施情況;

(六)本市科教興市、計劃生育、環境和資源保護的情況和主要措施;

(七)本市行政區劃的調整或者變更;

(八)同級行政機構的增加、合並和撤銷;

(九)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交辦的公民對本級國家機關和工作人員的投訴、檢舉和申訴的處理情況;

(十)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和市人大常委會任命的工作人員嚴重違法違紀案件的處理情況;

(十壹)市人民政府、市人大專門委員會、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提交的專題報告。第六條法律、法規另有規定需要提交市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的重大事項,由市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第七條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可以就本規定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所列的重大事項,聯合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議案。第八條提請市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議案,按照下列程序提出:

(壹)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直接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議案,提請審議;

(二)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提出的議案,由主任會議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或者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並提出報告,再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三)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名提出的議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或者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並提出報告,再決定是否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